四部门出台意见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障权益


时间:2015-01-13





  本报讯 为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近日,人社部、住建部、国家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意见》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稳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应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单位要把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建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根据《意见》,建筑业职工遭遇工伤事故后,各地社保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将优化流程,简化手续,缩短认定、鉴定时间。

  《意见》指出,要落实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政策。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施工项目,职工遭遇工伤事故,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偿还;不偿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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