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修订并购重组制度 借壳上市审核等同IPO


时间:2014-07-14





  证监会修订并购重组两大制度 借壳上市审核等同IPO 遏止“绕道上市”

  大幅取消对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审批,对不构成借壳上市的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取消审批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正进入高速发展期,7月11日,中国证监会就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简称《重组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简称《收购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两个办法的修订以“放松管制、加强监管”为理念,大幅取消对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审批,完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市场化定价机制,进一步丰富并购重组支付工具,明确对借壳上市执行与IPO审核等同的要求,遏止规避IPO规定的“绕道上市”。

  邓舸介绍说,《重组办法》和《收购办法》的修订,立足于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促进资源流动和优化配置的基础性功能,推进并购重组市场化的总体要求,结合并购重组市场发展过程中的经验总结,在减少和简化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强化信息披露、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保护投资者等方面作出配套安排。

  修订内容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

  一是《重组办法》大幅取消对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审批,对不构成借壳上市的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取消审批。此外,《收购办法》取消要约收购事前审批及两项要约收购豁免情形的审批。“上述修订兼顾了效率与公平,将有助于并购重组效率的进一步提高。”邓舸表示。

  二是《重组办法》完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市场化定价机制,对发行股份的定价增加了定价弹性和调价机制规定,充分考虑了交易双方对交易价格的真实意愿和当前市场的规范发展水平,解决了并购交易中发行股份定价过于刚性、商业谈判空间不足的问题。同时,为防止标的资产的估值虚高,本次修订增加了详细披露相关资产的市场可比交易价格,同行业公司的市盈率、市净率等定价参考的要求。

  三是《重组办法》完善借壳上市的界定,明确对借壳上市执行与IPO审核等同的要求,遏止规避IPO规定的“绕道上市”,将借壳方进一步明确为“收购人及其关联人”,防止规避行为,杜绝监管套利。并明确创业板上市公司不允许借壳上市,进一步突出创业板支持创业创新、优胜劣汰的功能定位。

  四是《重组办法》进一步丰富并购重组支付工具,为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定向权证作为并购重组支付方式预留制度空间,为上市公司根据自身需求设计支付方式提供多样化选择。

  五是《重组办法》取消向非关联第三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门槛要求和相应的盈利预测补偿强制性规定,鼓励交易双方经协商签订符合自身特点、方式更为灵活的业绩补偿协议,体现了尊重市场化博弈的监管取向。

  六是《收购办法》丰富了要约收购履约保证制度,强化财务顾问责任。在履约保证金制度基础上,增加银行出具保函、财务顾问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两种保证形式的选择,收购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保证形式,提高了资金流动性,有助于降低要约收购成本。

  七是《重组办法》明确分道制审核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在大幅减少事前行政审批的同时,为引导并购重组活动规范运作、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在明确分类审核、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信息披露、完善市场主体约束机制、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限制重大违法违规相关主体股份减持行为、明确责任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等方面做了进一步要求。

  “在修改并购重组规章放松管制的同时,中国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大对并购重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利用并购重组进行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的行为依法予以严惩。”邓舸强调。此外,他还透露,为保证《重组办法》、《收购办法》的顺利实施,与之相配套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也已同步修改。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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