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不符合条件在建项目一律停建


时间:2014-05-04





  本报讯(记者叶倩)近日,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在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过程中加强环保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面排查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环保情况,切实执行违规项目清理整顿环保要求。

  根据《通知》,环境保护部将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在建违规项目认定工作,对于符合《在建违规项目环保认定条件》的,将予以环保认定。经认定的在建违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认定后一年内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环保部门依法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并强化“三同时”监管和环保验收管理。对于不符合有关认定条件的在建违规项目一律停建。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环保部门、环境保护部各环保督查中心应当加强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企业的环境监管。依法征收企业排污费,做到应收尽收;对于拒不按期足额缴纳排污费的,依法处以罚款。依法严肃查处企业超标排污、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对情节严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的企业违法行为,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通知》明确,对建成违规项目未经环保备案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不得为其贷款、上市融资、行业准入、进出口、退税、免税、减税、先进评选等出具任何环保守法的证明性文件,不得给予各类环保专项资金支持。

  在建违规项目环保认定条件中显示,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的电解铝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山东省要实现煤炭减量替代。

  建成违规项目环保备案条件中显示,铝液电解交流电耗低于13350千瓦时/吨铝;铝锭综合交流电耗低于13800千瓦时/吨铝,电流效率原则上不应低于92%;新水消耗低于3吨/吨铝;氟排放量低于0.6千克/吨铝。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环保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有“十二五”减排任务的企业,应按计划完成减排任务。地方环保部门要把氟化物纳入电解铝企业排污重点监控体系,明确电解铝企业的氟化物排放总量。

来源:中国有色金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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