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通知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进行登记


时间:2014-02-12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对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进行登记。要求于2014年5月31日前,将2013年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年度汇总表、分析报告以及产权登记电子数据等资料,报送财政部金融司。

  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应加强对下属企业的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在应办产权登记事项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申请材料报送财政部金融司,避免在年度产权登记监督检查时出现集中补办产权占有、变动、注销登记的情况。

  以下为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中央管理金融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及时、全面掌握国有金融资产分布和变动情况,确保2013年度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6〕82号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产权登记工作是国有金融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安排专人负责,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积极做好2013年度所属金融类企业的产权登记监督检查工作,于2014年5月31日前,将2013年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年度汇总表详见附件1、附件2、分析报告以及产权登记电子数据等资料,报送财政部金融司。

  三、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应对集团或控股公司本级和所属各级子公司2013年度发生的产权变动及其办理情况等进行清查,并于2014年5月31日前按照财金〔2006〕82号文有关要求,将产权登记监督检查材料以及产权登记电子数据报送财政部金融司。

  四、2013年度产权登记监督检查数据应采用升级后的产权登记软件填报。为确保产权登记历史数据无误,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应在财政部金融司提供的审定数据基础上填报软件光盘及审定数据另行发放。

  五、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应加强对下属企业的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在应办产权登记事项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申请材料报送财政部金融司,避免在年度产权登记监督检查时出现集中补办产权占有、变动、注销登记的情况。

  六、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应严格按照《产权登记数据填报常见错误表》附后和财金〔2006〕82号文件要求,对下属企业提交的产权登记电子数据的准确性和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在来文中对企业的基本情况、产权变动历史沿革、所申办的产权登记事项等进行详细说明:

  一申办产权占有登记的,应包括公司成立时间、成立批文、主要经营业务、成立时实收资本情况、历次增资情况、股权结构变动情况需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证明,以及占有登记时点的注册资本实缴情况、国有资本数额按国家资本、国有法人资本分别列示及其出资人具体出资占比情况。

  二申办产权变动登记的,应包括公司上一产权登记时点的登记情况、主要经营业务、本次产权变动原因、变动类型、变动情况及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等。

  三申办产权注销登记的,应包括公司上一产权登记时点的登记情况、主要经营业务、产权注销原因及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等。

  七、对在以往年度监督检查中,因所提交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未予办理的企业,应待相关材料补充完善后再行申办。

  报送电子数据请发邮件至jrszhc@mof.gov.cn。登记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金融司联系。政策咨询和数据填报问题请联系:金融司股权管理处010-68553570;软件操作等技术问题请联系:010-68553397或400-119-9797。相关电子表格可通过登陆财政部金融司外网的“在线服务——资料下载”http://jrs.mof.gov.cn/zaixianfuwu/ziliaoxiazai下载。

  此外,为配合《公司法》修订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我们拟对产权登记办法进行相应修订。请各单位结合产权登记工作实际,对现行办法提出修改建议,并于2014年2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含电子版报送财政部金融司。

  财政部办公厅

  2014年1月28日

来源: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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