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销售电价不调整


作者:彭源长    时间:2013-10-21





10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发出《关于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保持销售电价水平不变的情况下适当调整电价水平。

  《通知》决定,降低有关煤电上网电价和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在此基础上,提高脱硝电价标准至1分/千瓦时,增设除尘电价0.2分/千瓦时,并将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以外大部分用电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至1.5分/千瓦时(西藏、新疆除外)。《通知》还决定提高长三角、广州等部分地区天然气发电上网价格。

  《通知》明确,降低有关省(区、市)燃煤发电企业脱硫标杆上网电价,各地未执行标杆电价的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同步下调。除四川和云南不变,山西、吉林、黑龙江、青海、贵州降价标准在1分/千瓦时(含税)以下外,其余省级电网统调燃煤机组上网电价降价标准均在1分/千瓦时(含税)以上,最高降价为上海、江苏、浙江为2.5分/千瓦时(含税),最低为黑龙江的0.6分/千瓦时(含税)。

  《通知》还决定,适当降低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标准,涉及山西送华北等点对网项目10项、内蒙古西部送华北等网对网项目8项,降价标准最高为湖南鲤鱼江电厂送广东项目的1.9分/千瓦时(含税),最低为云南、贵州送广东的0.2分/千瓦时(含税)。

  发展改革委指出,此次电价调整的目的是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与环保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在上述电价基础上,对脱硝达标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对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烟尘排放浓度低于30毫克/立方米(重点地区低于20毫克/立方米),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分钱。同时,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由每千瓦时0.8分钱提高至1.5分钱(西藏、新疆除外)。

  《通知》决定,适当疏导部分地区燃气发电价格矛盾。提高上海、江苏、浙江、广东、海南、河南、湖北、宁夏等省(区、市)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用于解决因存量天然气价格调整而增加的发电成本。具体调价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从紧制定,并报发改委备案。但发改委文件没有说明天然气上网电价调整空间是否来自于煤电上网电价的下降。

  《通知》要求,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严格贯彻执行上述调价措施。不得超越价格管理权限另行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不得自行降低对电力用户尤其是高耗能企业的销售电价。(记者 彭源长 报道)

来源:中电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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