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平稳健康发展,中国保监会日前发布《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
据了解,自2012年以来,国际金融环境发生深刻变化,我国逐步调整对跨境人民币结算的相关政策,《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49号)中的部分规定已不适应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发展的要求。
《补充通知》删除了原政策中第四条:“保险公司进行再保险业务跨境人民币结算,应当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及有关规定,能够确认为保费收入的部分”。(记者付秋实报道)
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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