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首次表态:发微博微信致股价异动将被查


时间:2013-06-25





近两年,不少上市公司的大股东、相关交易人员在微博、微信中开谈“股事”,有意无意透露消息,有些甚至被投资者质疑造成了股价波动。到底这些新兴社交媒体中传播的信息该如何定性?日前,证监会首次对此表态: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社交媒体发布、传播上市公司未公开信息导致股价异常波动的,证券交易所将依法核查是否涉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等。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具有传播快、范围广、影响大的特点,已经成为传播上市公司信息的重要途径。社交媒体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伴生发布上市公司未公开信息、传播谣言等违规现象。

“社交媒体发布上市公司相关信息应遵守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据介绍,我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社交媒体信息发布行为主要涉及三项禁止性规定:第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替代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第二,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第三,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上市公司信息。

根据上述法规依据,证监会昨天明确表态: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将依法对社交媒体信息发布行为进行监督。社交媒体发布、传播上市公司未公开信息导致股价异常波动的,证券交易所将依法核查是否涉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是否存在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股指期货交易等做空工具进行跨市场套利等情形。

“任何机构和个人利用社交媒体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证券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法予以查处”。证监会同时警示,上市公司应积极应对社交媒体的发展,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公司网站、官方微博以及公司董监高人员等内部人员的认证微博或其他社交媒体的归口管理,从源头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上市公司董监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将其实名微博及有关变更等情况,及时向公司备案。证监会还要求,对于上市公司之外的社交媒体信息,上市公司的管理落脚点在于及时发现、快速澄清。社交媒体信息造成公司股价异动时,公司首先要核查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无应当披露未披露的信息,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必要时可申请停牌,快速澄清质疑”。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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