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发布通知:严格执行新建再生铅项目准入标准


时间:2013-06-19





  本报讯 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日前联合发布通知,要求各省(市、区)及相关部门切实落实工信部、环保部等五部委《关于促进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工信部联节[2013]92号),做好《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38号)实施工作。

  通知要求,严格执行新建再生铅项目准入标准。严禁新建单系列生产能力在5万吨/年以下及采用坩埚熔炼、直接燃煤反射炉熔炼工艺的再生铅项目,严格按程序标准要求开展新建再生铅项目环评、能评工作,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本地区在建的再生铅建设项目按照准入条件和环保核查要求进行评估审查。

  通知还要求做好现有再生铅企业准入公告管理,并抓紧淘汰落后再生铅生产能力,对1万吨/年以下再生铅生产能力,以及坩埚熔炼、直接燃煤的反射炉等工艺及设备,各地区应立即组织予以淘汰,2013年底以前,将3万吨/年以下的再生铅生产能力列入落后产能淘汰范围予以淘汰。

  另外,通知还要求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要求,加强再生铅企业行业准入督导检查,对未按规定执行的企业和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和公开曝光,并将本地再生铅生产企业执行准入条件情况作为享受各类专项资金、优惠政策措施和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参考依据。

来源:中国矿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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