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药监局将在全国试行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评价


作者:李雪墨    时间:2012-12-14





  本报北京讯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自2010年11月起在部分省市组织开展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评价试点工作以来,为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建设,落实《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要求,近日,国家局下发了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评价参考指标(2012年),明确了评价内容和工作安排,将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试行评价工作。


  在2011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此次国家局制定了省级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评价参考指标,将对各地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建设从监管资源保障、药品监管、安全绩效三方面状况进行评价。


  对资源保障状况的评价内容包括法规制度、工作机制等5个二级指标。国家局明确,各级地方政府在药品安全责任体系中负有监管资源保障的责任,应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允许的情况下,提供与保障药品安全的目标相适应的资源保障,完善监管体制,健全法规制度,合理设置药品安全工作机制,配备监管机构队伍,提供必要的财政保障和技术保障,保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能独立行使监管职能,填补监管空白。


  对药品监管状况的评价内容包括日常监管、重点工作、监管网络等7个二级指标。国家局明确,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局的工作部署和安排,落实监管责任,提高日常监管工作质量和水平,推进重点工作,健全监管网络,加强风险防控,提高监管透明度,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督促涉药单位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对安全绩效状况的评价内容包括安全状况、抽验绩效等4个二级指标。国家局明确,各地需进一步提高监管资源的利用效率,不断提升监管效果,提高行政区域内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药品质量安全水平,提高公众对药品监管工作和药品安全状况的满意度。


  据了解,国家局将组织开展省(区、市)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评价工作。对省(区、市)的评价工作采取自我评价与统一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照国家局制定的评价指标进行自我评价,国家局在各地自我评价的基础上,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统一评价。对地市县级的评价工作由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参照评价工作原则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各地在组织开展地市、县评价工作中,可参照该指标,建立与地方监管工作实际相适应的评价指标体系。


  下一步,国家局将对在全国试行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评价工作做出安排和部署。另外,在评价工作中,国家局将探索建立评价工作与中央转移支付项目绩效考核、专项监管工作检查考核、示范区创建、评先评优等工作的协同机制。(记者李雪墨报道)

来源:中国医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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