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股权转让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额


时间:2012-12-13





针对纳税人提出,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如何计税?国家税务总局今天表示,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解释称,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记者蔡岩红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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