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保险营销迎来改革,营销员待遇灵活提高


作者:吴雨 王文帅    时间:2012-10-09





  目前,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关系不顺、管理粗放等问题突出。为此,中国保监会8日发布了《关于坚定不移推进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指明了改革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并明确要提高营销员待遇和保障。

  改革需要时间进行试点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坦言,现行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已不适应保险业转变发展方式的需要,也不适应消费者多样化的保险需求。保险业改革迫在眉睫,但仍遭遇着较大阻力,营销替代机制和承接渠道未成熟、营销人员职业教育体系欠缺等问题尚待解决。

  对此,《意见》提出,将选择适当时机和地区先行试点,用3年、5年和更长时间,分别实现阶段性目标和整体目标。

  据介绍,即将推进的改革主要包括六个方面:一是鼓励探索保险营销新模式、新渠道;二是强化保险公司对营销员的管控责任;三是提升保险营销队伍素质;四是改善保险营销员的待遇和保障;五是建立规范的保险营销激励制度;六是持续深入开展总结和研究工作。

  保监会特别强调,改革主体是公司,监管部门不能越俎代庖、直接参与,而应起到政策引导、鼓励和支持作用,调动公司、市场的积极性,发挥市场主体、行业组织的创造性。

  因此,《意见》提出了“坚持监管引导、市场选择、行业推动、公司负责”的原则,保监会正在研究制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加大对保险公司的问责力度,旨在强化保险公司管控责任,推进保险营销队伍职业化。

  灵活形式提高营销员待遇

  保监会此前多次鼓励保险公司改善营销员待遇,并提出将营销员转化为公司正式员工的建议,这给不少保险公司带来了经营压力。

  此次《意见》再次提出改善营销员的待遇和保障问题,并表示将引导保险公司采取多种灵活形式,为营销员提供劳动者基本的法律身份、薪酬待遇和社会保障。

  保监会表示,鼓励市场主体积极主动探索保险营销新体制,改善营销员特别是基层营销员的待遇,提供更多的保障。可以将代理制转为员工制,也可以在不改变现行代理佣金制的基础上,增加一个劳动身份,提高福利待遇;可以所有机构一起改,也可以选择部分机构改;可以全公司执行一个制度,也可以先选择部分绩优营销人员进行尝试。

  《意见》还强调,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与保险营销业务直接相关的考试、培训、保险单证等费用,不得以任何名目向营销员转嫁公司正常业务活动所必需的经营成本。

  引导创新保险营销模式和渠道

  在探索营销新模式、新渠道方面,《意见》指出,鼓励保险公司设立保险中介公司,逐步实现保险销售专业化、职业化。鼓励各类社会资本投资设立保险中介公司,支持保险中介公司开展寿险营销业务。鼓励保险公司深化与保险中介公司的合作,建立起稳定的代理关系和销售服务外包模式。鼓励保险公司拓展多元化销售渠道和方式,建立新型的保险销售体系。

  保监会表示,将积极鼓励保险公司拓展专业中介、网销、社区门店,交叉销售等销售渠道,走多元化营销道路。监管部门希望增强保险营销新渠道、新模式的实力和市场占比,使保险营销改革转型有更健康的渠道来承接。

  截至今年上半年,保监会已批准13家保险公司成立了保险销售公司,鼓励保险销售专业化、职业化经营。近期,保监会还出台了多个文件,鼓励保险大型中介企业、集团等开展寿险营销业务,支持汽车企业投资设立保险代理等开展汽车保险业务。目前,保监会正在积极研究邮政企业代理保险业务专业化经营。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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