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终止对美英等国二氯甲烷反倾销措施


作者:石岩    时间:2012-08-16





  中国商务部14日发布公告,决定自8月15日起终止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

  二氯甲烷是不可燃低沸点溶剂,常用来代替易燃的石油醚、乙醚等,并可用作牙科局部麻醉剂、制冷剂和灭火剂等。

  2002年6月20日,原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商务部前身发布公告,决定自2001年8月16日起,对原产于上述5个国家的进口二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1年8月16日起5年。

  经期终复审,商务部于2007年8月14日发布公告,决定继续按照原外经贸部上述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率,对原产于上述5个国家的进口二氯甲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7年8月15日起5年。

  今年2月14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宣布上述反倾销措施将于8月15日终止。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在公告规定时限内,二氯甲烷国内产业未提出有充分证据支持的期终复审申请,商务部也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

  鉴此,商务部决定自2012年8月15日反倾销措施终止日起终止该措施。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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