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允许上市保险公司发次级可转债


作者:张兰    时间:2012-06-06





  为拓宽保险公司资本补充渠道,提高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水平,中国保监会5月31日发布通知称,决定允许上市保险公司和上市保险集团公司发行次级可转换债券。

  保监会在通知中称,除应当符合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外,保险公司申请发行次级可转债还应当符合四项条件,即破产清偿时次级可转债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普通负债之后、不得以公司的资产为抵押或质押、次级可转债的条款设计应当有利于促进债券持有人将可转债转换为股票、除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情形之外发行人不得另外赋予次级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主动回售的权利。

  近年来,随着业务规模的迅速扩大,加之股市萎靡不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频频告急。自去年年底以来,监管层不断释放“完善保险公司的资本补充机制”的信号。此次上市保险公司获准发行的次级可转换债券,是指保险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破产清偿时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普通负债之后、且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公司股份的债券。日前,中国平安成为首个获准发行A股次级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260亿元,期限为发行之日起6年,票面利率不超过3%。

  上述通知要求,保险公司次级可转债在转换为股份前可以计入公司的附属资本,但计入附属资本的比例和标准另行规定。保险公司申请发行次级可转债应当向保监会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报送股东大会有关次级可转债发行的决议、发行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此外,保险公司还应当报送已募集但尚未偿付的次级债和次级可转债等附属资本工具的发行总额、余额及募集资金运用情况。

  据了解,为审慎起见,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申请发行次级可转债必须取得保监会的监管意见,且必须在保监会批准次级可转债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发行申请。发行人应当对次级可转债募集资金实施专户管理,并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决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募集说明书中募集资金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并应在季度偿付能力报告和年度偿付能力报告中详细说明次级可转债赎回、回售和转股的情况,及其对公司偿付能力的影响。(张兰)

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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