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企“红利”申报交纳范围扩大


时间:2012-05-24





  日前从财政部获悉,作为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重要举措,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等109户中央文化企业从今年起纳入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和交纳范围。


  财政部日前发布《关于做好2012年度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工作的通知》,明确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新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中央文化企业要及时申报和交纳2012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并确保国有资本收益申报结果的真实和准确,不得弄虚作假,隐瞒收入。


  早在今年初,财政部就提出要将中央文化企业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并明确国有独资企业的上缴利润比例为税后净利润的5%。


  此次财政部通知对中央文化企业申报国有资本收益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2011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当年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余额的5%进行申报。


  企业在申报时,应交利润基数为负数的,按零申报;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以企业合并报表期初未分配利润负数金额扣除;法定公积金,以企业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10%扣除。企业申报抵扣法定公积金的应当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对于国有控股、参股公司,通知指出,应当以向国家股分配的2011年度股利、股息进行申报。申报前,公司应由股东会对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并形成书面决议。应当依法予以分配的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的决议。


  通知要求,各中央文化企业应按时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应当于2012年5月31日前,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应当于股东会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不得超过6月30日),向财政部文资办申报国有资本收益。此外,中央文化企业应当于2012年10月31日前根据收到的相关通知办理完国有资本收益交库手续。

来源:国际商报


  转自: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及企业宣传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版权事宜请联系:010-65363056。

延伸阅读



版权所有: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京ICP备11041399号-2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5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