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不能用一国农药残留标准判断别国


作者:顾鑫    时间:2012-05-23





农业部5月17日发布的关于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及安全问题的信息称,农药残留标准是不仅仅根据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来制定,也综合考虑产业发展、国际贸易等各方面因素,不管各国残留标准水平是否存在差异,只要符合残留标准,农产品是安全的,不能用一国标准否定别国的标准,这缺乏科学性。

  农业部表示,人们往往喜欢比较我国与欧美发达国家的标准。在农药残留标准数量方面,由于欧美农药管理历史长,残留制定的数量比我国多。但在标准的水平方面,很难比较各国残留标准的高低。从技术层面讲,各国的农业生产、农药使用情况和食物结构等不同,因此,残留标准会存在一定差异。从管理层面讲,尽管制定残留标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食品安全,但现在各国越来越将农药残留作为农产品国际贸易的技术壁垒,必要时进而用作政治筹码。

  各国农药残留标准差异还受以下几个因素的影响。一是对于本国不生产不使用的农药,往往制定最严格的标准,而本国使用的农药特别是在出口农产品上使用的农药,残留标准在安全范围内尽可能松。二是本国没有或主要依靠进口的作物上的标准严。三是同一作物,各国标准也不同,如安全性不很高的杀菌剂克菌丹在稻谷中的残留标准,日本是5mg/kg,欧盟为0.02mg/kg,相差100倍。

  为了协调和统一残留标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负责制定农药残留国际标准。我国是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标准委员会的主席国,因此,我国的农药残留标准尽可能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而不是欧美日标准接轨,有的标准比发达国家低,但有的标准比发达国家高。(顾鑫)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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