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外资并购不得规避安全审查


时间:2011-08-30





8月26日,商务部公布了《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规定》指出,外国投资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实质规避并购安全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代持、信托、多层次再投资、租赁、贷款、协议控制、境外交易等方式。

  《规定》明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属于并购安全审查范围的,外国投资者应向商务部提出并购安全审查申请。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并购的,可以共同或确定一个外国投资者向商务部提出并购安全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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