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积极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


作者:韩雪萌    时间:2011-02-10





汇管理局网站1日刊文称,“十二五”期间,外汇局将根据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这篇题为《构建跨境资本双向流动机制 有序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文章表示,“十二五”期间,外汇局将继续完善资本流入管理,有序拓宽资本流出渠道。加快放开市场主体需求强烈、风险相对较小的项目,对风险较大的衍生品交易等项目,视条件成熟程度适时逐步开放。全文如下

  跨境资本双向流动机制有序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建立跨境资本双向流动渠道的需要日益迫切。外汇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逐步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要求,依照统筹规划、循序渐进、先易后难、分步进行的原则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推动对外证券投资项下可兑换

  2006年,国务院批准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金融机构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此后,外汇局与相关主管单位联合发布了多个规范性文件,对商业银行、证券经营机构、保险机构和信托公司等的相关业务分别作出规范。截至2010年12月,外汇局共批准88家QDII机构,境外投资额度共计683.61亿美元。QDII制度的实施,标志着我国资本项目可兑换程度的提升。这一制度拓宽了境内机构和个人的境外投资渠道,使之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产和管理风险,有利于提高境内投资机构的主体投资意识和投资水平,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继续稳步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促进境内证券市场开放

  2002年,我国开始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证券市场。“十一五”期间,根据QFII业务发展情况及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程度,外汇局会同有关部门适当提高单家QFII额度的上限,缩短QFII的本金锁定期,同时在账户开立、汇兑等方面简化审批手续,支持QFII制度稳步发展,提高资本项目的可兑换程度。截至2010年12月,外汇局共批准97家QFII机构,投资额度共计197.2亿美元。

  QFII规模的稳步壮大,有效改善了境内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结构,促进境内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国际化,为我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和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推进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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