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部门联合发文加强食品安全谣言防控和治理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17-07-28





  近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10部门联合发布通知,要求主动公开政务信息,加强动态监测,及时组织辟谣,落实媒体抵制谣言的主体责任,严厉惩处谣言制造者和传播者。
 
  通知要求,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公开准确、完整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挤压谣言流传的空间。新闻媒体、网站要以食品安全监管权威信息为依据,及时准确客观做好涉食品安全的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
 
  谣言涉及的当事企业是辟谣的第一责任主体。对谣言明确指向具体企业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责成相关企业发声澄清;指向多个企业或者没有具体指向的,要组织研判,采取措施制止谣言传播,并采取适当方式澄清真相。要加强食品谣言的规律、特点分析,建立谣言案例库,对类似谣言、季节性谣言,提高识别、判定的工作效率。
 
  通知要求,新闻媒体、网站及微博、微信等自媒体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涉食品安全新闻的内容和导向管理,积极营造抵制食品谣言的社会舆论环境。网站要加大自查自纠力度,实行全方位全流程把关,凡经权威部门认定的食品谣言,一经发现,应立即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微博、微信等自媒体要及时清查发布食品谣言信息的相关平台账号,对违规内容和评论一律不予通过,对严重违规的账号要严肃查处。
 
  新闻媒体、网站在加强食品安全正面宣传的同时,对相关违法企业和违法行为要开展依法、科学、建设性舆论监督,有力促进解决食品安全存在问题。开展舆论监督要注意把握平衡,要核实新闻信息,防止片面、虚假报道;对造成社会恐慌的不实报道,要严肃追究责任。
 
  通知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发布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不得发布、转载不具备我国法定资质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以及据此开展的各类评价、测评等信息。一旦发现违法违规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应严肃查处,并向社会公告。出现谣言,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识别、抓取和整理,采取截图、截屏、保存视频和链接地址等方式留存证据,追踪信源,对谣言制造者及时依法组织查处。
 
  通知要求,各级网信、通信主管部门要督促网络运营者加强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严格执行网络安全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及时采取警示、停止传输、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
 
  通知还要求,各地公安机关接到食品安全谣言报案后,应当依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惩处谣言制造者和传播者。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调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谣言涉及的技术判定、检验检测等工作。要指导受到谣言侵害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收集、保存谣言侵权证据,依法追究谣言侵权方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转自:中国政府网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及企业宣传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版权事宜请联系:010-65363056。

延伸阅读

  • 国家卫计委部署开展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

    5月27日,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发布《关于做好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的通知》,指出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已纳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对各地的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内容。
    2017-06-07
  • 食药监总局发布《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药监总局发布《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11月6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7-11-24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明年食品安全抽检合格率要达到98%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明年食品安全抽检合格率要达到98%

     “明年食品安全抽检合格率达到98%、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量实现每千人4批次”,全国市场监管工作会议26日在京开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提出明年市场监管工作新目标。
    2019-12-30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保障在校学生“舌尖上的安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保障在校学生“舌尖上的安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意见将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推动学校及幼儿园、供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力求从根本上解决校园食品安全问...
    2020-01-03


版权所有: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京ICP备11041399号-2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5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