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销售新政步子应迈得更大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作者:李海楠    时间:2016-01-13





  商务部日前对外发布《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新《办法》”,自1月6日起至2月6日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意见征集,以实现规范汽车销售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的目标。


  实际上,对于这样一部本该肩负上述职能的汽车销售行业的“基本法”而言,的确让整个中国汽车业界等待了太多年头。早在现行《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下称“老《办法》”自2005年颁布实施之初,即因其规定内容导致整车厂与经销商矛盾频发、引发行业垄断等弊端而备受诟病,“修法”呼吁也随之出现。因涉及整车厂、经销商等各方的复杂利益链条,对老《办法》的修订稿一再难产。直到此次商务部对新《办法》展开意见征集,才让业界重新看到了希望。


  然而,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对于等待新法近十年的汽车业界而言,本该引来行业重磅影响的新《办法》,却被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有形汽车分会副会长苏晖认为“可能与其本该肩负的对汽车市场乃至业界的引领的作用目标还有一定距离”。为何有此评论?


  新《办法》滞后于市场发展,与心理预期有一定距离


  “新《办法》中提及的一系列事关汽车市场的新动向和新举措,实际上早在过去一年多时间里在市场中有所存在,特别是在2014年至2015年间出台的相关汽车后市场的政策及细则,具体且具操作性。这无疑削弱了新《办法》对汽车销售市场的影响。”对于新《办法》的公开征求意见,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有形汽车分会副会长苏晖1月11日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一语道破了舆论对新政所持或面临“冷遇”尴尬的原因。他认为,新《办法》滞后于汽车市场发展已成事实,冷遇或在所难免。


  在苏晖看来,新《办法》本该对汽车市场带有引领和推进市场进步的作用,然而,即便是相较于老《办法》有着一定积极意义,但就其影响而言,恐怕不会像舆论所期待的那样带来重磅影响。


  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相关政府部门针对汽车流通市场的混乱和整车厂与经销商关系紧张推出了一系列政策:包括工商总局取消品牌备案、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以及《中国汽车反垄断指南研究》。2015年8月,交通部又发布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


  苏晖认为,这些已经出台的新政虽然还没有全部落地,但政策精神和方向已经确定。因此,已经有了在客观上滞后市场出台新《办法》的先天不足,如果在政策内容上又难有突破和亮点,注定会让原本对新《办法》有着较高期待的整个汽车业界产生落差。


  对于征求意见的新《办法》,苏晖认为,比如对汽车电商和互联网这一汽车市场的时代特征,新《办法》只有寥寥几句,采用带有口号性的宣传内容表述,并未出现专门内容加以推动;再如,对于新能源汽车这一国家战略的推动,新《办法》中也没有提及如何鼓励引导新能源汽车在现有法律中更好地发展,只是很简单加以描述。


  “此外,新《办法》采用了太多诸如鼓励、支持等原则性语言,缺乏可操作性且不够具体。”苏晖认为,新《办法》距离其本该肩负的对汽车市场乃至业界的引领作用目标还有一定差距。


  反垄断仍是焦点,仍有进步空间


  一直以来,汽车市场的垄断现象都为业界所诟病。这可追溯至2005年4月1日起实施的老《办法》。该法第二十五条对“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汽车供应商授权范围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售后服务、配件供应等活动”的规定客观上助长了我国汽车行业垄断的形成。


  与老《办法》相比,新《办法》也聚焦于近两年广受关注的汽车配件销售渠道的垄断问题,明确了“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的销售对象;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同时指出,“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应当如实标明原厂配件、非原厂配件、再制造件、修复件等。”


  此外,新《办法》还列举了9条整车厂商不得对经销商实施的行为,包括不能压库和搭售、不能制定销量目标、不能让经销商承担广告宣传费用等。但在“不得规定整车、配件库存品种或数量,或者规定汽车销售数量”一条中,加上了“在签署授权合同或合同延期时就上述内容达成一致的除外”。苏晖认为,这可能削弱对整车厂的约束功效和作用。


  比如,整车厂商完全可以通过“不签约”威胁逼迫经销商重回原有的话语权弱势地位。“实际上,话语权的弱势正是一直困扰我国汽车市场垄断存在的关键之处。”苏晖认为,新《办法》在反垄断方面应更有作为,按照国家反垄断法的上位法要求,贯彻执行。比如新《办法》删去了原本对平行进口汽车的约束,算是很大的进步,但还有必要对此加以更多表述,毕竟平行进口已经采取试点,势必将成为未来的一个市场细分。


  在苏晖看来,必须强调要确保汽车市场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和规律行事和发展,我们拥有7000亿元规模的巨大汽车消费市场,既然市场是我们的王牌,市场主体和主管部门又深知,任何汽车厂商都会觊觎这块大蛋糕,因此,我们应该尽快采取必要措施占据主动,否则,一旦错失机遇后再想对跨国车企“授权”加以约束将难上加难。


  意见征集十分必要,最终定稿值得期待


  既然从当前征求意见的新《办法》释放出的一系列内容看,已经存在诸多不足,那么对其继续加以修订并形成最终定稿就显得十分必要。苏晖认为,意见征集的必要性毋庸赘述,关键在于,主管部门能否关注到市场的反应,并真正下决心去对接需求。


  “现在新《办法》还处于征求意见中,那么主管部门就应该有所态度,最终拿出一份广受认可的定稿。”苏晖建议,最终呈现在公众面前的定稿,必须突出对行业的引领作用。首先要有更多篇幅描述汽车电商和互联网的内容,再有就是对经销商和厂商间要有更加明确的内容,对各自责任义务加以明确,而不该再使用“协商解决”等内容,确保国家反垄断法精神在新《办法》中有所体现。


  苏晖认为,新《办法》必须要有足够强的可操作性,因为汽车市场发展迅速,我国汽车行业已经发生裂变,如果再为新《办法》出台一部专门的实施细则,则显得没有必要,“新《办法》快速对接市场,要尽可能减少原则而保证操作性。”


  实际上,对新《办法》的出台,早在2014年就曾有过风声,称或将快速与世人见面,然而一直搁置至今,仍停留于征求意见阶段。苏晖认为,现在看来,意见征集十分必要,如果仅以现在的状态示人,则很难在汽车业界引起和达到重磅影响的效果,“实际上,我们的汽车市场恰恰需要这样的影响出来,以适应市场趋势和变化。”


  因此,为避免新《办法》在未来的影响陷于不乐观的泥潭,苏晖建议,胆子还要大一些,步子也要迈得更大一些,改革力度也要更大一些,以确保新《办法》作为业界“基本法”的权威性。


  转自: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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