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的尊严让“苹果们”低下傲慢的头颅


作者:郭文婧    时间:2013-04-03





  “3·15晚会”曝光苹果产品售后服务采用中外双重标准后,包括《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百家主流平面媒体都对此进行转载和报道,全国30多家平面媒体的总编辑撰写了50多篇评论,《人民日报》更是连续四天刊文质疑苹果的傲慢以及售后服务(3月28日《新京报》)。

  苹果公司的傲慢不是第一例,之前的卡夫公司在中国销售转基因产品问题、丰田公司在实行中美日有别的缺陷汽车召回问题、立顿公司的袋泡茶农药残留超标问题,甚至是13跨国公司报告独漏在华排污信息问题,这些跨国公司的双重标准激起了国人的愤怒和舆论的谴责,但这些跨国公司的理由几乎一致,“符合中国的标准”,“符合中国的法律”。事实证明,标榜道德和社会责任感的跨国企业,绝非自律慎独的君子,也需要法制将它们关进“笼子”。

  国外的跨国公司如此,国内的企业也如此。相比于欧美日等发达国家把质量最好的产品留给本国人实行的差别待遇,我国国内的企业是实行把优质的出口、最差的留给国人的差别待遇。比如食品,多年以来,出口产品的检测比内销产品严格,我国食品的出口合格率均高于内销的合格率,是不争的事实。这种“双重标准”,或许有注重国际形象、有利于出口的考虑,但实际上也给国外的跨国企业制造了恶劣示范,甚至是傲慢的原因。

  如此阵势浩大的舆论批评,不仅换不来苹果的改正,甚至连一句道歉都换不来。苹果依然傲慢地表示:“中国消费者享有苹果最高标准的服务。我们的政策完全符合本地法律法规。苹果在中国所提供的保修政策和在美国及世界各地大致相同。”言外之意是说,苹果在中国是一个合法的企业公民,不仅自己没错,反而舆论对其的谴责过了头。看来,对付傲慢难啃的苹果,只能“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了,必须通过法律的利剑进行反制。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让我们的“国标”与世界接轨,在相关法律中增加不得“双重标准”的专门条款,不仅是针对跨国企业歧视性“双重标准”的需要,更是提升中国产品质量、推进企业转型升级、扩大内需的需要。中国市场每年为苹果贡献超过百亿美元的营收,苹果难道不重视中国市场吗?“霸气苹果伤了啥”、“傲慢苹果‘啃’不动?”、“打掉苹果‘无与伦比’的傲慢”、“苹果到底躲了多少税”,《人民日报》的发声日益加重,但苹果为何还是如此傲慢难啃呢?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即使这一次在舆论的压力下,啃动了苹果,也难保苹果下一次不重犯,更保证不了不出现下一个苹果。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法治威慑力的要害所在。专家分析,苹果在其维修合同中规定“维修可用翻新件、维修造成产品损坏仅赔维修款、运输损坏不能免费维修、逾期未取机视为放弃所有权”,是违反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物权法》以及手机质量三包等多项法律和行业规范的霸王条款,但为何至今没有对苹果的违法行为进行追究呢?实际上,在不少地方,为了GDP引进外资,不仅给予了一系列的“超国民待遇”,而且对外资公司的许多违法违规行为,也都采取了纵容的态度,这也自然促使了外资企业的傲慢心态,敢于藐视中国的法律,实行双重标准。

  对类似这样不尊重中国消费者权益的跨国企业及国内企业,舆论的谴责固然需要,但在法治社会,更需要法律的利剑,完善相关法律,不给它们提供法律的空子;加强执法,不给它们任何侥幸的空间,用我国法律的尊严让它们低下傲慢的头颅!(郭文婧)

来源:中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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