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何须傍乔丹


作者:白马非    时间:2012-03-01





  相信在篮球飞人乔丹状告乔丹体育的新闻曝光之前,很大一部分人对两个“乔丹”产生过联想。而乔丹体育从1984年成立时的福建省晋江的一个小厂发展到2010年公司销售收入29.3亿元,位于自主运动服饰品牌公司第六位,与人们的“自发式”联想不无关系。


  尽管乔丹体育一再声明该品牌与篮球界的乔丹没有任何关系,但在其上市招股书中,又赫然列了“杰弗里·乔丹”和“马库斯·乔丹”两个注册商标,而这两个商标正是飞人乔丹的两个儿子的中译名。乔丹体育傍飞人乔丹的名声,恐怕是洗不清了。


  当然,从法律上来讲,乔丹体育在这场官司中并不处下风。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在确定注册商标归属权的问题上,采取“注册在先”原则,也就是说,由于乔丹体育抢在所有其他企业和个人之前申请注册“乔丹”,所以最后就成为了这个商标的拥有者。当然,在《商标法》里面也规定了一些不得用于注册商标的内容,比如和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相近的内容,但是社会名人的姓名,却并不在《商标法》强制保护的范围之内,所以乔丹体育当初的注册申请能够获得通过。


  从另一方面来讲,乔丹只是英语国家比较普遍的一个姓氏,与我国的“王”、“杨”差不多,这就使得在法律的认定上很难说乔丹体育就专指向飞人乔丹。


  而对乔丹体育来说,无论未来能否赢得与飞人乔丹之间的官司,单就诉讼本身而言,已经有可能影响到公司的利益。因为如果在即将上市的前夕惹上一场可能严重影响公司估值的诉讼,最坏结果有可能导致整个上市进程由此被中断。或者哪怕招股可以继续进行,但是围绕着商标权的争议,也可能会影响到公司的发行价格以及上市后的交易价格,从而对于公司乃至大股东的利益形成影响。


  考虑到这一特殊背景,所以即便乔丹体育在诉讼中具有较大的赢面,但也有可能采取与乔丹进行和解的方式,来消除上市过程中的不安定因素。那么反过来看,乔丹之所以选择在这个时间节点上进行诉讼,或许也有这方面的考虑。


  谁也不能否认,乔丹体育如今的成就,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乔丹”这个品牌所具有的影响力。但一家体育用品企业能够发展到即将上市的规模,不可能仅仅依靠那个具有一定迷惑性的商标。而且,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之后,“乔丹”这个品牌所带来的未必都是正面效应。在获取知名度的同时,也会遭受美誉度的损失。或许,在一些低端市场上,这个注册商标还能唬住一些消费者。然而在中高端市场上,这样一个刻意与名人沾亲带故的品牌,会给人们留下“山寨货”的印象,而这种印象势必影响到产品在中高端市场上的占有率。(白马非)

来源:消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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