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产能过剩重在构建责任机制


作者:莫开伟    时间:2014-08-28





国家发改委21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上报产能过剩违规项目清理整顿结果及整顿方案,不得虚报、瞒报,尚未上报或已上报方案需补充调整的,务必于8月31日前将清理整顿方案或补充材料上报发改委。同时,通知指出将把违规项目清理整顿结果作为严格实施各项调控政策的重要依据。

  应该说,此次发改委下发的通知是对去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文件政策的进一步落实,在很大程度上将推动地方加快去产能过剩化进程,让各地方政府增加去产能过剩化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产能过剩已成我国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严重掣肘,也是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的“拦路虎”。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化解,势必加剧市场恶性竞争,造成行业亏损面扩大、企业职工失业、银行不良资产增加、能源资源瓶颈加剧、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直接危及产业健康发展。可见,各级政府到了该痛下决心、认真治理的时候了。如果仍局限一隅,仅看到自己“一亩三分地”上那点小小局部利益,全国控制产能过剩“一盘棋”战略目标就会落空。因此,国务院出台化解产能过剩指导意见无疑是及时的、正确的,各级地方政府应毫不犹豫地贯彻执行。

  但在笔者看来,中央政府若仅指望《指导意见》来解决产能严重过剩问题,可能还难尽人意,遏制产能过剩也难到位,甚至会遭遇地方政府各种变相的“软阻止”。因为当前经济下行,尤其是房地产下滑和政府债务风险增长,地方政府很可能会为保经济增长而对一些产能过剩项目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或压缩旧的产能过剩产业,暗地又上马新的产能过剩项目,使中央化解产能过剩政策力度被大大抵消。

  已有现实也证实了化解产能过剩形势的严峻性。从国家出台控制产能过剩政策以来,清理整顿效果并不明显。2012年底,我国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产能利用率分别仅为72%、73.7%、71.9%、73.1%和75%,明显低于国际通常水平。钢铁、电解铝、船舶等行业利润大幅下滑,企业普遍经营困难。但这些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仍有一批在建、拟建项目,产能过剩呈加剧之势。这说明,化解产能过剩不仅仅是产业结构调整,更是一次经济利益格局的重新分配,具有复杂性、艰难性,不可等闲视之。

  当然,中央政府也充分预估到了化解产能过剩的困难性,为使化解产能过剩顺利,专门提出了系列配套政策措施,如对在建违规项目,要求有关部门停止土地供应和融资支持;对隐瞒不报的在建违规项目,按《指导意见》要求严肃处理;对不予备案的建成违规项目,实施更加严格的差别化和惩罚性电价、水价,不再换发生产许可证,金融机构停止发放贷款,促使其逐步退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等等。这些配套政策看上去很美,但执行起来不是件容易的事,因为需多个部门提高认识、鼎力配合以及约束自身利益困难较大,且还有来自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也难以消除。

  因此,化解产能过剩不仅止于清理整顿,应重在构建各种责任机制,包括建立对中央政府直接负责的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完善监督举报信息网络,建立全社会立体监督体系,并完善考核惩处体系,把化解产能过剩真正纳入对地方各级政府施政的重要考核内容,对化解不力或不作为的地方政府“一把手”一律“摘帽”,形成化解产能过剩威慑力,对地方政府起到“紧箍咒”作用。同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合作平台,将相关职能机构施政职能凝聚在一起,将金融信贷、土地水电供应等方面的限制性政策实施到位,成为化解产能过剩的有效“添加剂”,使化解产能过剩出实效。

来源:中国企业报


  转自: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及企业宣传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版权事宜请联系:010-65363056。

延伸阅读



版权所有: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京ICP备11041399号-2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5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