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土案”:终结亦是出发


时间:2014-08-14





8月7日,美国、欧盟、日本诉中国稀土、钨、钼相关产品出口管理措施案上诉机构报告公布,历时近两年半的“稀土案”尘埃落定。案件虽然已经终结,但留给稀土行业管理更多的应是反思。

日内瓦时间8月7日下午5点,北京时间8月7日深夜11点,美国、欧盟、日本诉中国稀土、钨、钼相关产品出口管理措施案上诉机构报告公布,中国败诉。

不过,接受国际商报记者采访的分析人士表示,通过这起贸易争端,应该对国内稀土管理方式进行反思,及时进行政策调整,并且将这一案例变成提升资源管理水平、促进贸易政策“合规”、善用世贸规则的鲜活教材。

“稀土案”始末

“这只是一起贸易争端,我们应当用平常心去看待这个案子。”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刘敬东在接受国际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现在最应该做的是从本案中汲取营养。

早在2008年,中国稀土出口配额争议就已经开始;2009年,美国、欧盟、墨西哥就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向WTO上诉,中国败诉。研究人士普遍认为,此案同是原料案,为2012年3月13日美国、欧盟、日本开始发起的“稀土案”投石问路。“美欧日的直接目的是要中国政府解除对稀土出口的限制政策,并且压缩中国对稀土的定价区域。”商务部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部副主任、研究员白明在接受国际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刘敬东则表示,如果按照《中国加入WTO议定书》取消出口税的承诺,的确不应对稀土、钨、钼征收关税,但中方则认为这是“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须采取的措施”。不过在中方援引《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这一例外条款时,起诉方以中国稀土开采量增多,出口量却在减少等理由进行反驳。

按照世贸组织争端解决基本流程,中国可能的选择有三种:一是在执行合理期间内(一般15个月)取消违反WTO规则的限制措施;二是与起诉方进行补偿谈判,维持现有措施;三是维持现有措施,起诉方将采取WTO授权的贸易报复措施。

以败诉为契机

“本案应该成为一个契机,引起对自然资源出口、对国内管理措施是否合理的反思。”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司长李成钢日前在一次新闻吹风会上表示。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由于中国对稀土缺乏管理,也缺乏提炼技术,私挖滥采已经形成了一条错综复杂的黑色产业链,稀土走私活动猖獗,“工业黄金”卖成了“白菜价”,美日等国借机大量收储稀土资源,却严重破坏了中国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生命健康等,留下惨痛教训。为此,中国政府在2003年开始对稀土实施配额政策。

在稀土案中,中国被诉的稀土出口管理措施主要两种,一种是出口税,另一种是出口配额。刘敬东表示,需要用平常心看待“稀土案”,中国需要反思自身的管理制度,关键是要实现内外一致。

白明建议,按照内外一致的原则,在产业管理上,一是可以将出口税放在开采环节,推行资源税;二是资源整合;三是在打断黑色产业链之时发展替代产业,消除地方经济发展的后顾之忧;四是延长产业链,提高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提高稀土利用率,实现稀土产业的综合治理。

业内人士指出,稀土出口配额制度出现有其历史原因,对限制低附加值稀土产品出口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不过,在WTO框架下,行业政策如何与之匹配同样值得考虑。“不能浪费了败诉。”白明提出,通过这一案件,既需要举一反三,梳理自身政策,同时也要记住和善于运用世贸组织的判例;既维护世贸组织的游戏规则,同时也要主动从游戏规则中获益。

来源:国际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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