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食品召回制度不能雷声大雨点小


作者:杨燕明    时间:2014-08-14





  为强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食品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了《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8月6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该《办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紧急召回和一般召回。

  对于食品召回制度,我国早已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无论是《食品安全法》还是《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均对食品召回制度做了明确的界定。这次的意见稿之所以引发热议,在于其严格规定了召回时间,即紧急召回必须在知悉相关风险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召回计划,同时立即实施召回。对时间期限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这是一种看得见的进步,但这只是一种有限的进步。

  尽管问题食品召回制度早已有之,但在现实的操作中,仍然遭遇尴尬。2012年,某乳业公司因生产事故导致碱水渗入牛奶,在消费者在微博爆料投诉、事件影响扩大后,企业才不得不发出召回令;同样,今年福喜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其启动召回机制的速度,也并未令公众满意……可以说,就食品召回制度而言,尽管制度规范在不断修正,法规也在不断完善,但一照进现实,还是“雷声大雨点小”,良善初衷往往未能得到落实。

  为何会有这样的尴尬呢?因为处罚力度太小。纵观《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其中对拒不召回问题食品的企业,其处罚力度是非常小的,大多是3万元以下的罚款。当召回成本远远高于经济处罚时,一些企业出于经济理性的选择,肯定是宁愿“被罚款”。除非食品安全事故引发极大的社会关注或领导特别重视,不然,企业召回问题食品的积极性的确是很低的。这是制度设置的硬伤,而如今的征求意见稿,也没有对这作出进一步的规定与约束。

  可以说,在召回问题食品一事上,时间是关键,因为争分夺秒也是在抢救生命,同样,处罚力度更是关键,因为这决定着企业启动召回制度的积极性。只有处罚力度大于召回成本了,企业主动召回的积极性才会提高。正如不少专家所言,“根据目前《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对拒绝召回问题食品的生产企业的处罚力度,还远远达不到警示的目的,建议加大处罚力度,使企业不敢不召回、不得不召回。”只有这样,问题食品召回制度才不至于像如今这般雷声大雨点小。

  问题食品所造成的危害,其实是不言而喻的,对其进行召回,也在情理之中。遗憾的是,因为制度设置的原因,食品召回制度一直是雷声大雨点小。在这样的境况下,对于召回制度,不仅要严控时间更要加重处罚,惟有双向并举,召回制度才能成为企业的主动行为,而不是被动行为。自然,也惟有如此,才能更好地呵护公共安全。(杨燕明)

来源:中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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