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项目,监督评价不可少


时间:2014-08-05





  国家能源局在《关于规范煤制油、煤制天然气产业科学有序发展的通知》中明确指出,要做好煤制油(气)示范项目的监督评价工作。笔者认为,这一提法十分及时,也非常必要。但问题是,《通知》对这一要求的责任主体并不明确,也无相应的时间要求和具体措施,需要加以细化和完善。

众所周知,示范项目的实施主要是为了探索和验证科学高效的现代煤化工技术,培育具有知识产权和竞争力的市场主体。事实上,我国开展包括煤制油、煤制烯烃和煤制天然气在内的煤化工示范已近10年时间。盘点这些示范项目不难发现,其中一些项目已成功投入营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都不错;但也有示范项目运行得不甚理想。应该说,在我国发展现代煤化工涉及一系列重大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无论是成功还是失败都需要认真总结,无论是经验还是教训都显得弥足珍贵。但笔者从一些煤化工示范企业了解到的情况看,有关部门对煤化工示范项目的监督、评价和总结重视还不够。

我国开展煤化工示范的主要目的,是为后续项目的建设积累经验,为产业的健康发展探路前行,这其中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步骤、每一个节点都需要随时总结,尤其是在示范项目建成后,更要及时对项目的效能、资源消耗、“三废”治理进行技术考核,对装置的性能进行标定,并及时制定产品相关标准,做好对项目的总结评价,以便为后续项目建设提供各项客观数据,使其少走弯路,同时为国家制定和完善煤化工产业政策提供实践依据。可以说,国家投入巨资开展煤化工示范的目的,正是为了获得这一系列的数据和经验,或者说是为了“花钱买教训”。

然而,有关部门对示范项目监督评价这一重要的事情做得还不到位:一是对示范项目一系列的监督和评价到底由哪些部门负责、谁又该负责什么,并不十分明确,以至于示范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少有政府部门过问,更谈不上监督和管理;二是对示范项目的一系列技术评价应该在项目的什么阶段开展,以及怎样开展,并无明确要求;三是示范项目的评价成果应该怎样分享、由谁分享,也无具体规定;四是对煤化工示范项目生产出来的产品标准的制定,有关方面做得也不及时。比如,我国已有好几个煤制天然气示范项目投入营运,但至今并无煤制气的产品标准,以至于有的示范项目生产的煤制气产品与用户需求之间发生矛盾,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由此可见,对煤化工示范项目进行监督评价,既是对示范项目负责,也是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需要,绝非可有可无,而是十分必要和非常紧迫。虽然国家能源局在本次《通知》中就煤化工示范监督评价提出了原则要求,但还需要就监督及评价的内容逐一明确具体的职能部门和时间要求。否则,再好的原则要求,也有最终沦为空话的危险。

来源:中国化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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