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留下“望洋兴叹”的遗憾


时间:2014-06-27





  当下的中国,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民众法治意识的不断提升,开门立法已成为基本常态。而实践中,一部法规规章质量的优劣,不仅取决于立法技术和立法环境以及立法的开放、民主程度,更取决于立法的社会参与度,即各利益关切方是否在立法过程中对自己关心的问题积极谏言、争论、辩解。某种意义上,6月18日由中国医药报主持召开的《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座谈会是一个很好的镜鉴。

  《办法》从5月28日网上征求意见以来,引发了利益各方前所未有的热议。我们知道,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是现实的客观需要,它由经济基础决定,而经济基础由市场主客体共同打造,即由广大群众的需求与生产技术的供给共同构成。这其中,利益关切方的权利义务就需要通过制定法律来规范、调整。

  互联网诞生发展以来,特别是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网购已成为我国居民日常消费的主要方式之一,网上购药更是客观存在,且需求日益增长。可见,作为生产技术和生活工具的互联网,不仅影响着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还影响着每一个行业的发展。尤其是互联网从传播新闻,到交互一般信息,再到参与实现消费,其与移动技术的融合功不可没,不仅使互联网经营企业为自己信用背书,而且也使网上销售模式逐渐由B2C向O2O转变。而O2O作为一种将线上销售与线下服务对接的互联网销售方式,将来会更多地出现在诸如食品药品等消费服务领域。因此,亟须法律对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办法》的制定可谓正当其时。

  从实践来看,互联网药品经营并非新的业态,它只是药品销售的一种新渠道、新工具,而工具理性决定了任何人都无法剥夺他人使用生产率更高的新工具的权利。医药行业作为关乎公众生命健康的领域,它的生产经营总是最先利用人类先进的技术创新成果,对此历史已反复证明;这也决定了它是一个最早对外开放的领域,从1979年我国引入第一家外资企业到2001年加入WTO,医药商业和医疗又率先在服务领域对外开放,同时为产业健康发展带来活力。当下,互联网药品经营能否松绑?答案很显然,因为我们不能做鸵鸟,不能让身子处于工业信息化社会,而头还埋在农业社会。

  当然,立法是一个利益再平衡的过程。《办法》在更加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的前提下,也必然会带来对市场主体利益的调整,如何体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不仅考验着我们的智慧,更要求我们更新监管理念,在立法中体现社会共治,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使企业切实负起第一责任。

  立法也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从应然的角度来看,它通过不断调整权利义务关系最终会满足不同主体的利益需求;从实然的角度来看,它必须与当下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因此,在《办法》制定过程中,我们既要仰望星空,更要脚踏实地;既不能等待观望,又不能操之过急;既要大方向正确,又要有可操作性;在厘清立法宗旨、原则的同时,还要在具体技术层面考虑周全,做好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衔接,尽量不留下立法漏洞。

  作为产品服务提供者的业界,也只有未雨绸缪,主动顺应潮流,才能占得巿场先机。否则,只会留下望互联网之“洋”兴巿场缺位之“叹”的遗憾!(浩洋)

来源:中国医药报



  转自: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及企业宣传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版权事宜请联系:010-65363056。

延伸阅读



版权所有: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京ICP备11041399号-2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5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