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评价办法 为银行服务小微企业消除后顾之忧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20-06-10





  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近日发布11条金融改革措施,其中第一条即为出台《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监管评价办法整合了以往的监管要求,涵盖信贷投放、体制机制建设、重点监管政策落实、产品及服务创新等内容,可以说是当前对银行服务小微企业最全面、最系统的规定。


  小微企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小微企业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80%以上的城镇劳动力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只要小微企业发展好了,就业就不会存在太大问题。然而,融资难、融资贵的矛盾,始终困扰着小微企业。此次监管评价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商业银行深入贯彻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战略部署,优化信贷结构和服务方式,进一步落实授信尽职免责、不良贷款容忍度等制度,严格规范服务收费,持续提升服务小微企业的质效。


  今年以来,面对小微企业的生存处境,从中央到地方不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帮助小微企业化解矛盾,减轻生存压力,增强经营动力。在各项措施中,涉及融资问题的政策内容最多、要求也非常细致。然而,从现实执行情况来看,尽管政策要求非常明确,甚至提出了具体的数量指标和工作要求,但是融资难的矛盾依然困扰着企业。其中之一,就是金融机构在向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时,都把抵押作为最主要的前置条件。而这,又是小微企业不可逾越的一道难关。


  其原因就在于,在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的追责和免责方面没有一个明确的评价与衡量标准,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面对的是“坏账必问责”,而没有“服务可免责”。即便有免责要求,也较为笼统,如此一来,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也就选择自我保护、自我“免责”,要求小微企业在贷款时提供可抵押资产,而不是主动服务、主动担当了。


  很显然,针对这类问题,监管评价办法在如何免责方面,制定了一些具体要求和规定。如未制定专门的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制度文件,经监管约谈提示或检查,在下一年度监管评价时仍未有效整改出台文件的,倒扣5分;内部未建立明确的授信尽职免责工作机制和申诉异议渠道的,倒扣3分。也就是说,金融机构只要按规定要求,制定具体的服务小微企业的免责条款,即便出现了坏账,监管机构也能按照金融机构内部制定的规则予以免责。同时,在金融机构内部,也可以对具体工作人员实施免责。有了这些具体的规定,接下来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的内在动力就能增强,各种担忧也会减弱。


  监管是把“双刃剑”,监管好了,就能够促进金融机构加强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反之,则会形成制约。因此,监管必须擦亮眼睛,要把责和非责看清楚,抓住问题的核心,并在制度上对追责和免责作出明确界定,鼓励金融机构做好小微金融服务工作,从根本上解决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题。(谭浩俊)


  转自: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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