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粉新规严守质量安全底线


时间:2014-01-02





经过近半年的筹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近日正式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以下简称《细则》)。《细则》直接指向乳企,着重强调了婴幼儿配方奶的生产许可制度。《细则》要求严格监管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基粉,不再受理新建企业以基粉为原料,采用干湿法复合工艺异地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生产许可申请。对集团公司采用干湿法复合工艺异地生产并已取得生产许可的情况,给予一定过渡期限进行工艺整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滕佳材明确表示,要确保从源头上守住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的底线。

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一司司长马纯良表示,《细则》要求企业对产品配方进行报告。“过去设定的是备案制度,现在我们要求企业生产的每种婴幼儿配方乳粉,都要将相应的配方全部报告给当地省局。《细则》中还有一项全项目检验制度,即乳企出厂的产品必须按照标准、按照企业的配方实施全项目的检验检测。”

此外,《细则》提到了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可追溯制度,即要求企业从原料、生产过程,全部要有完整的记录,一直到销售发货,实现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可追溯。

“我想说明的是,追溯制度一定要由企业来建立,《细则》中要求所有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企业都要建立追溯制度,这也是为了要求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细则》提出要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授权人制度,就是企业法人负责,或者是法人授权一个人来全权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安全,从原料的选定、采购,生产过程的控制、管理,到产品的检验、产品的出厂放行,都由这个人签字。要把所有责任落到一个人身上,确保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安全。”

严管“基粉”

《细则》要求严格监管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基粉,不再受理新建企业以基粉为原料,采用干湿法复合工艺异地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生产许可申请。对集团公司采用干湿法复合工艺异地生产并已取得生产许可的情况,给予一定过渡期限进行工艺整改。

对于此项规定,国家乳制品质量检验中心主任姜毓君表示,《细则》中有规定,仅有包装产地、工序、设备,没有完整的生产工艺条件的不给予生产许可,仅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基粉,不生产最终产品的也不给予生产许可。这是根据2013年6月16日国办发57号文件中关于不准分装、委托、贴牌的规定制定的。“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如果允许前者,这些企业就可以购买大包装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来进行分装,但是企业不能够完全控制产品的质量。不允许后者,是因为它只生产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原料,也不是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最终产品,所以不能把它作为申请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企业。”

对此,马纯良进一步补充表示:“如今企业进口的乳粉原料和种类都比较多,包含全脂奶粉、脱脂奶粉、乳清粉、乳清蛋白粉、进口脂肪粉,还有把乳清粉加入植物油,喷成高油乳清粉的,这些进口原料到中国才用湿法、干法的工艺生产,我们是允许的。但是如果进口符合婴幼儿配方食品国家标准的产品,到国内来进行简单的添加或者分装,这是不允许的。”

不影响生产和供应

《细则》实施后,业界普遍关心在换证审查和再审核期间,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生产企业是否停产,会否对市场上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供应和市场价格造成影响。对此,马纯良表示,按照工作部署,是在2014年5月31日前完成全部审查工作。“但这期间不会影响整个行业的生产,对于产品配方的更改,是有过渡期的。至于价格,主要还是由市场决定。但国家食药监总局也会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销售环节进行规范,将来价格会和国际一致。”

来源:国际商报网-国际商报


  转自: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及企业宣传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版权事宜请联系:010-65363056。

延伸阅读



版权所有: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京ICP备11041399号-2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5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