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报告制度路线图时间表出炉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19-05-28





  5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五年规划(2018~2022)》(以下简称《规划》)正式对外发布。

  记者注意到,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18年10月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2017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和《国务院关于2017年度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专项报告》。这是国务院首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家底”,向全体人民交出一份涵盖各级各类国有资产的“明白账”。

  此次发布的《规划》明确了未来几年国有资产报告工作的具体安排。《规划》指出,2018~2021年,每年在书面报告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的同时,听取和审议一个专项报告;2022年,要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

  每年听取和审议一个专项报告

  为何要制定《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史耀斌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规划》,就是要把《意见》中主要制度设计作出阶段性规划,明确具体时间表和路线图,增强工作的规范性和引导性,确保这项工作稳步有序扎实推进。而且,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年度报告议题不同,呈现五年一个周期的特征,也需要对此作出总体性统筹规划。

  具体来看,《规划》首先明确了未来几年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年度议题安排。《规划》强调,不断完善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统筹安排好年度专项报告。综合考虑四类国有资产管理和改革进展等情况,确定年度专项报告议题。

  在接下来几年的年度专项报告议题具体安排方面,《规划》介绍,2019年,将听取和审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2020年,将听取和审议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管理情况专项报告;2021年听取和审议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

  按照安排,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重点关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资料显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有关文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主要包括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等。去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2017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则指出,汇总中央和地方情况,2017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总额30.0万亿元,负债总额9.5万亿元,净资产20.5万亿元。

  记者注意到,当前,有关职能部门已经开始推进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实时管控工作,这为今年听取审议专项报告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018年12月26日,财政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2018年12月29日,财政部又下发通知称,决定从2019年1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月报试编工作,从2019年2月起,中央部门、地方财政部门每月15日前将上月资产月报报送财政部。

  社保基金将纳入报告范围

  记者还注意到,《规划》还提出将逐步扩大国资报告的范围。

  去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2017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主要囊括了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国有自然资源资产这四个方面的内容。

  而此次《规划》提出,加强研究论证,积极稳妥扩大报告范围,逐步将储备土地、公路等基础设施、在建工程、社保基金(2019年),外汇储备、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中的政府资本,以及部分金融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2020年)纳入报告范围。

  此外,还要研究探索国防资产的报告方式,逐步增加纳入报告范围的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种类。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和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的意见,到2022年,各类国有资产的报告范围、分类和标准基本规范和健全。

  《规划》还强调,要综合运用各种法定监督方式。根据监督工作需要,研究开展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及时作出决议决定等,用足用好法定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本届内,可以适时安排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开展专题询问。同时,有效发挥专项审计对人大国有资产监督的支持作用。


  转自:每日经济新闻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及企业宣传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版权事宜请联系:010-65363056。

延伸阅读



版权所有: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京ICP备11041399号-2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5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