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山东省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对淄博合家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湖光店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销售化妆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3400.00元。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市监支处字〔2020〕08007号
当事人:淄博合家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湖光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33446741XD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湖田镇湖光路13号(下湖村)
负责人:李伟
经调查,当事人销售化妆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产品外包装照片、淄博合家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湖光店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当事人销售化妆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34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5日
纠错热线:0531-83122110
转自: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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