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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两会”笔记出炉 这十大国计民生话题最受关注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22-03-08





  两会仍在进行当中,有关保险业的第一份笔记来了。

  根据媒体发布的政府工作报告全文摘要,以及五位保险业界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相关议案、提案,我们已经能够大致勾勒出两会背景下,保险业究竟应该关注哪些话题。

  诚然,每一次的“两会”核心议题都是国计民生,这也决定了,其与商业保险市场主体的关注重点有所不同,且提出建议不一定就会得到理想答案,但透过这些报告,这些议案、提案,我们得以窥见社会对于保险业所寄予的希望,以及保险业本身对于国计民生问题的思考。

  对于保险业而言,如果只是看目前发布的政府工作报告摘要,或许是会失望的。整个摘要只有7处提及“保险”,具体到商业保险领域,相关内容更少之又少:

  坚持预防为主,深入推进健康中国行动。

  扩大出口信用保险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覆盖面,加强出口信贷支持,优化外汇服务,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帮助外贸企业稳订单稳生产。

  继续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

  进一步扩展至金融领域,内容只是略有增加:

  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继续按照稳定大局、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精准拆弹的基本方针,做好经济金融领域风险处置工作。压实地方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加强风险预警、防控机制和能力建设,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化解风险隐患,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尽管政府工作报告中着墨不多,但五位保险业界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交的几十份议案、提案依然紧扣行业发展,人口老龄化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健康保险、养老保险相关问题,成为出现频率最高的词汇。从中,“慧保天下”总结出了十大关键词,分别是长期护理保险、惠民保、税优健康险、税延养老险、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网络安全保险、共同富裕、农业保险、保险投资……

  5位保险业相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分别是:

  全国政协委员、原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

  全国政协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研究员孙洁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大学教授张琳

  全国人大代表,太平洋(3.110, 0.00, 0.00%)医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周燕芳

  长期护理险

  周延礼:加快制定商业保险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的制度规范

  长期护理保险可以发挥积极作用。近年来,我国已陆续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不过由于没有制定统一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的制度框架,各试点城市在保障范围、受益人群、保障水平、评估标准、筹资渠道、筹资标准、服务项目、经办管理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性,制度公平性和持续性问题凸显。

  建议从国家层面统筹解决老年人护理的问题,加快制定商业保险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的制度规范。具体来说,一是参考日本、德国将长期护理保险纳入社会保障制度框架,明确长期护理商业保险参与的制度、定位与发展方向;二是建立全国统一的等级评定和需求评估标准,管理规范,逐步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扩大保障范围,保证其可持续发展;三是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养老护理产业发展,逐步提高商业保险服务老年护理问题的能力。

  建议商业保险机构可参与养老护理相关领域的服务,同时探索推动“科技+保险”的智慧养老护理。

  孙洁:探索长期护理保险的家庭账户模式,突破以个人为单元、家庭成员之间保障隔离的现状

  发展长期护理险应建立健全覆盖全民的独立制度。探索长期护理保险的家庭账户模式,突破以个人为单元、家庭成员之间保障隔离的现状,构建以家庭为单元的保障模式。在筹资渠道方面,通过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账户结构,减轻医保基金压力,并制定优惠政策,进一步拓展筹资渠道,提升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能力。

  进一步鼓励商业保险公司进入长期护理保险领域。引导保险业积极探索将保险产品与护理、医疗、养老等功能相结合,满足人民群众综合性、多元化的养老需求。通过税收优惠等支持鼓励政策推动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开发。鼓励保险业协会研究制定保险公司参与试点服务的自律规范。

  建立独立运行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管理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制度全流程的监督管理,实现管理、评估、经办、护理不同机构间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发展长期护理保险“互联网+移动应用”,建立适应居家上门服务的信息化监管系统。

  张琳:建议长期护理保险建立统一制度标准和管理规范

  目前长期护理保险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参保对象各不相同;保障范围界限有待清晰;资金统筹、待遇支付标准亟待规范;护理服务供给能力建设滞后。

  对此,应建立统一制度标准和管理规范。在前期各试点城市保障范围、相关标准及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形成全国统一的评估标准体系,优化失能等级评定、护理需求评估、护理保障项目等方面的标准,按失能程度或护理等级进行支付。不论是机构养老或家庭养老,同等失能程度或护理等级实行统一支付标准;建立国家层面的基本护理保障清单。各地区可根据资金筹集情况,按照可持续发展、保基本的要求来确定当地的保障清单,并坚持以生活照料保障为主;建立全国统一的待遇支付政策框架体系。在支付范围上,根据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障范围制定统一基础支付范围,厘清不同制度支付边界。在支付形式上,应以服务给付为主,现金给付为辅,在支付标准上,适度向居家和社区倾斜,引导保障对象优先利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同时规定个人支付比例,体现社会保险的个人责任。

  惠民保

  郑秉文:惠民保可实行差别价格规避出现死亡螺旋

  惠民保作为“互联网+”的新生事物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信息披露不完善、各地赔付率差距很大等等。其中,惠民保最大的潜在风险是“逆向选择死亡螺旋”。

  防止出现由逆向选择和死亡螺旋导致的保险主体退出和市场一地鸡毛的后果。为此,郑秉文提出三点建议。

  一是建议国家医保局出台相关政策支持惠民保。惠民保覆盖人数和保费收入的规模已不是2015-2019年那时可同日而语,已不能退回来,且已有7年的经验积累。很多地方医保局持不反对不支持的“中立”态度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没有吃到“定心丸”。中央政府表态意味着地方政府提供数据支持等将会一顺百顺,有利于增强个人参保信心和提高参保率。

  二是建议国家医保局允许和鼓励各地使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保费。

  三是建议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和制订行业标准。有些地区惠民保赔付率很高,而有些则很低,这两个极端都有可能导致出现逆向选择。

  孙洁:建议完善惠民保准入和退出机制

  惠民保的发展面临巨大挑战,将对其可持续发展产生影响:一是逆向选择问题。二是保险公司经营积极性的问题。部分城市政府对赔付率要求高,对保障责任要求高,而宣传力度不足,或缺失对保险公司超赔的风险补偿,使得部分保险公司面临亏损风险,长期经营的积极性下降。三是产品定位问题,目前较多产品形态雷同、定价较为粗放。

  对此,孙洁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完善“惠民保”相关制度机制。建议加强顶层设计,明确经营参与主体的资质标准,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盈亏平衡补贴机制、跨区域服务和结算机制、绩效评估机制等,确保“惠民保”项目的长期可持续经营。

  二是构建数据信息共享平台。建议按照确保用户隐私安全、最小化可用、数据脱敏等原则,打通传统医疗机构、基本医保和商业保险机构之间的信息交互通道,推动医保与商保数据共享,为“惠民保”产品的精准定价和迭代演进、“惠民保”与其他商业保险的保障优化组合以及实现精准保障提供数据支撑。

  三是推动中西部地区“惠民保”业务发展。建议建立多元化筹资通道,通过个人支付、企业支持、政府补贴等多种方式形成广覆盖的保费来源;引导保险机构开发面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居民的定向型产品;鼓励保险机构探索跨地域融合发展路径,实现更大范围的风险分摊,提高风险管理和服务水平。

  张琳:建议提升老百姓(40.950, -0.64, -1.54%)在“惠民保”业务上的获得感 

  针对“惠民保”业务不规范问题,张琳建议,监管部门可从产品设计、销售管理两方面进一步出台“惠民保”业务的监管细则。比如,出台政策指引,由保险公司省级公司统筹项目,授权分公司服务落地,以商业性定位为出发点,明确“惠民保”业务的渠道属性。

  同时,建立信息披露机制,以年度为单位,从费用、赔付、参保等方面向社会公众披露数据。鼓励通过独立第三方平台归集数据,加强“惠民保”业务共保模式下对各保险公司的用户数据安全保护。

  她还建议,地方医保局可出台政策,鼓励医保第三方IT外包商对保险业豁免“惠民保”业务需要的医保数据校验、个账查询而产生的接口费用,打破“数据孤岛”,促进医保与商保的互联互通。

  此外,考虑到筹资途径多元化,她以医保个人专户余额为例,建议管理部门可支持豁免“惠民保”业务的支付通道费,鼓励保险业各类主体积极参与民生项目。

  税优健康险

  孙洁:将购买税优健康保险的支出列入个人所得税专项费用扣除项目

  自2016年开展试点至2017年全国推广以来,税优健康保险业务发展并不理想,行业仅太平洋人寿和中国人寿(27.880, 0.08, 0.29%)两家保险公司在进行大规模的业务推广,业务发展与市场反响远低于预期。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1.税优政策宣传力度不大。2.政策优惠力度缺乏吸引力。3.投保、抵税的业务流程相对比较复杂。4.保险公司顾虑业务的长期经营风险,普遍持谨慎态度。

  对此,孙洁提出四项建议:

  1.政策方面,建议提高税优健康保险的税收优惠额度。

  2.制度建设方面,建议进一步完善《税优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实务规定。一是允许保险公司对患重大疾病的投保人开展核保处理,或对保险期间内患重大疾病的投保人采取有条件的保证续保,促进税优健康保险业务健康、可持续地发展;二是放宽个人账户的使用限制,在投保满足一定要求的情况下,允许在退休前使用个人账户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和支付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提高投保人的参保积极性,鼓励中青年群体投保税优健康保险。

  3.产品方面,一是调整产品责任,建议监管部门制定相关产品责任调整规则或规范,允许定期调整既往症定义、正/负面清单、特定门诊治疗手段、慢性病定义等条款内容;二是调整承保条件,对于连续两年赔付率超过100%的情形,建议允许保险公司申请上调税优健康保险风险保险费率、设定一定免赔额等承保条件;三是丰富产品形态,建议扩大税优健康保险政策覆盖的产品范围,将给付型、津贴型等健康保险产品纳入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4.监管方面,建议监管部门加大税优政策的宣传力度,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协调,将购买税优健康保险的支出列入个人所得税专项费用扣除项目等。

  税延养老险

  孙洁:取消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6%的收入限制条件

  个人税延商业养老保险发展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政策实施的头两年,仅录得3亿元保费。随着试点不断深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的一些问题和不足也不断显现,特别是政策优惠力度低、操作不便捷等原因,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策实际效果,政策亟待进一步完善。

  对此,提出五项建议:

  一、推动更多群体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改变现有按月收入6%和1000元孰低的扣除方式,适当提高延税额度,将个人投保商业养老保险支出作为专项扣除项目简化操作流程,提高政策吸引力,扩大政策受益人群,充分发挥税延养老试点的作用。建议提高第三支柱缴费的税前扣除额度,并根据社会平均工资增长、通货膨胀率等进行指数化调整,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增强政策的吸引力。

  二、降低领取时应缴税额,激发民众参保积极性。一是将个人领取阶段75%部分个人退休账户金额适用税率由原有的10%降低至3%,这样就可以使该政策惠及缴费期内所有适用税率10%的人群;二是建议政府增加TEE税收激励模式,缴费阶段不享受税收优惠,领取阶段不征税,可以满足不同层次人群的需求。

  三、针对不同年龄的群体,基于目前男性与女性法定退休年龄不同,可分别规定一个年龄标准(例如55周岁与45周岁),对于属于该年龄以上的人群可给予相对更高的缴费限额(例如个税抵扣限额2000元)。

  四、适度提高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的直接佣金率,以此激励保险销售人员的积极性。

  五、精简流程,科学进行纳税抵扣安排。

  基本养老保险

  周延礼:划转国有资本充实全国社保应加大力度和提高透明度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弥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和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2021年1月宣布中央层面划转国有资本充实全国社保工作全面完成,划转比例统一为国有股权的10%。大体测算,2021年中央层面划转的国有资本分红大约200亿元左右。

  但200亿元只相当于一年全国城镇职工发放养老金总额的0.3%(例如,2020年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51301亿元),或说只够全国发放一天半的养老金,实属杯水车薪。

  基于上述分析,为充实和扩大全国社保基金储备规模,建议:一是建议尽快探索优化国有股权合理分红机制。二是建议研究进一步划转的可行性。三是建议提高国资划转的透明度。四是建议非上市与上市股权置换。五是建议尽快出台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

  孙洁:尽快启动编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经验生命表 

  近年来,在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增加大环境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基本饱和,养老保险欠费、参保人员缴费中断、基本养老金调整等因素,基金征缴逐年下降,基金支付压力逐年加大。

  基于此,应尽快编制、并定期发布社会保险经验生命表。为推进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应尽快从编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经验生命表入手,逐步编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验生命表,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验生命表。在此基础上,每隔3-5年编制一次养老保险精算报告。

  企业年金

  孙洁:所有企业缴纳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均应建立企业年金

  从我国三支柱养老金结构来看,企业年金占比偏低,结构明显失衡。截至2020年末,第一、二支柱占比分别为72.5%、27.5%。第一支柱占绝对主导地位,第二支柱覆盖面较低,第三支柱试点情况不及预期。第二、三支柱发展不足使政府未来面临较大的财政负担。

  建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后,应考虑适当降低基本养老金缴费比例,以减轻企业负担,为建立企业年金提供支持。之后,试点推行企业年金强制加入政策,即所有企业缴纳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均应建立企业年金。

  为此应加快调整企业年金机制,扩大企业年金缴费来源,协调企业养老保险整体发展。一是根据经济发展和企业负担情况,适当降低基本养老金缴费比例,将降低的基本养老金缴费部分转移至企业年金,这样既不增加企业的总体负担,又能提高企业年金的缴费比例,解决其缴费来源,为施行企业年金的强制性创造可行的条件。二是参考职业年金的政策设计和配套制度安排, 优化企业年金相关政策和配套制度, 促进企业年金加快发展, 减少未来两者之间的差距和不均衡的风险。三是建议商业团体养老保险享受企业年金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促进企业养老保险整体协调发展。

  网络安全保险

  周延礼:加强制度建设,促进网络安全保险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网络安全保险起步较晚,相关法律体系有待完善,数据有待逐步积累,网络安全风险数据共享平台缺失,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突出,对此,周延礼提出了四项建议:

  一是完善相关标准与法律体系。

  二是制定网络安全保险发展的相关战略规划。提供政策支持和组织保障,建议工信部指导网络安全保险市场发展,可借鉴国外经验,出台优惠政策,鼓励责任主体购买网络安全保险。相关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可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为中小型企业提供保险购置减税政策、保险购买补贴政策等,以鼓励中小型企业主动投保网络安全保险,优化网络安全环境。

  三是建立统一的网络安全风险数据库。一要相关部委要协助保险监管部门建立国家网络风险损失数据库;二要保险公司建立网络风险理赔数据库,对接国家网络安全损失数据库;三要投保企业建立其系统和网络受攻击的记录,以便于保险公司评估企业网络安全水平。各级数据库的建立将使网络安全保险的费率定价精准化、规范化、合理化。随着数据积累得越来越多,费率定价也将在大数法则下更加准确。

  四是加大网络安全保险的宣传推广力度。

  共同富裕

  周延礼:发挥保险在三次分配中的作用,服务共同富裕

  在实现三次分配和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道路上,保险是重要的分配机制和保障机制。商业保险参与三次分配后,精准匹配的目标人群更为准确,更具有针对性和公平性,有助于在全社会进一步建立健全保障机制。同时,商业保险的发展也面临一些问题,例如产品创新不足等。

  为进一步发挥保险在三次分配中的功能作用,推进共同富裕早日实现,周延礼在今年的提案中主要提出了四点相关建议:

  一是加强顶层设计,将保险制度纳入三次分配的整体发展格局和框架体系中。

  二是在财政、税务方面加强对商业保险的支持。一方面,对于商业保险在三次分配方面所做的产品创新研发费用予以税前扣除,在政策性、普惠性保险面世时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另一方面,适当提高纳税基数,将个人用于购买商业保险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健康险、车险、长护险等)在纳税前扣除。

  三是加强部门间的合作。

  四是加强宣传教育。

  农业保险

  周燕芳:完善农业保险应收保费坏账核销政策

  围绕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周燕芳提出三项建议:

  一是进一步扩大中央财政对农业保险保费的补贴品种、区域、比例及补贴对象。

  二是扩大中央财政“以奖代补”试点地区和品种,逐步将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5.960, -0.07, -1.16%)纳入补贴范围,支持各地发展优势特色农业,同时鼓励地方建立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制度,满足多元化特色需求。

  三是进一步完善面向小农户和农村低收入群体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

  此外,她还建议,应进一步优化农业保险经营环境,确保农业保险可持续健康发展。一是加快构建农业基础数据的跨部门共享机制;二是推动优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拨付流程优化;三是完善农业保险应收保费坏账核销政策。

  保险投资

  周燕芳:鼓励保险机构参与绿色投资

  实施“双碳”战略,是中国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一项社会经济和生态系统的根本性变革。

  保险资金作为长期资金、责任资金和绿色资金,在这一变革过程中,应积极主动参与绿色投资,促进“碳中和、碳达峰”。不过,当前国内保险资金对绿色可持续投资的认知和实践仍处于起步探索阶段,绿色可持续投资的制度体系、规范标准、信息披露等方面仍有待完善,开展绿色投资实践还面临一些问题,包括险资缺乏绿色投资行业标准、险资绿色投资尚无国家层面的优惠政策、绿色投资信息披露不充分、绿色投资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等。

  基于此,周燕芳提出五项建议:

  一是出台降低资本占用激励措施;二是出台增加税收优惠激励措施;三是建立绿色企业的相关标准和公共绿色投融资数据平台,完善绿色评级和认证;四是制定保险资金负责任投资原则及绿色投资评价标准;五是制定保险资金实施“双碳”战略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充分发挥保险资金的长期资金、责任资金、绿色资金的属性,争取率先实现保险资金的“双碳”目标,以适应绿色发展和服务“双碳”战略需要。

  周燕芳:进一步放开险资投资股权项目审批制度

  股权投资是保险资金支持实体经济的最佳方式之一,但目前保险资金投资股权项目审批制度仍存在核准制所需材料多,审批流程长,影响项目投资效率等问题。

  对此,周燕芳提出三项建议:

  首先是建立险资股权投资指引制度,明确行业负面清单。险资股权投资既要满足收益要求,又要兼顾社会效益,在追求投资回报的同时要充分注重对环保、技术创新、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对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国家大力支持企业的股权投资,可以取消核准,采用报告制度,简化流程,提高投资效率。

  其次,设置差异化的股权投资监管比例,逐步向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审慎监管模式转变。

  再次,健全信息披露制度,从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资金运用比例监管转变为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公众公司式监管。

  最后,强化责任追究机制,完善处罚措施。



  转自:慧保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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