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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财险再爆雷:一支公司虚构车险1.3万笔 虚增费用共套现637万元


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作者:笔尖    时间:2020-12-28





  一周连续两次(连续2天)被银保监会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安财险也真是让监管层不省心。


  12月24日,银保监会网站披露对平安财险泰州中心支公司银保监会三罪并罚60万元。接着,12月25日银保监会再次披露信息,对平安财险朝阳中心支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据披露信息,银保监会朝阳银保监分局发布朝银保监罚决字〔202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朝阳银保监分局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朝阳中支)涉嫌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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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平安财险朝阳中支存在虚构中介业务、虚列业务及管理费等违法行为。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平安财险朝阳中支通过丹东中鹏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辽宁永合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金谷分公司、丹东中鹏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沈西分公司、永保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晟通分公司和丹东中鹏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宽甸分公司5家专业中介机构虚构车险业务13,083笔,涉及签单保费累计23,402,854元(税后保费22,078,174元)。通过以上方式,该公司共计套取资金3,478,884元,全部用于支付相关汽车销售服务机构和修理厂业务费用。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平安财险朝阳中支通过“业务及管理费-服务费”和“业务及管理费-咨询服务费”科目,分别以向沈阳汇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代驾”服务费和丹东兄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救援”服务费款项为名,共计虚假列支业务及管理费7笔,涉及金额3,224,003元。通过以上方式,该公司共计套取资金290万元,全部用于支付相关汽车销售服务机构和修理厂维护费用。


  上述两项共套取现金合计637.89万元。


  综上,朝阳银保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上述虚构中介业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之规定,朝阳银保监分局决定对平安财险朝阳中支罚款十五万元。


  上述虚列业务及管理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之规定,朝阳银保监分局决定对平安财险朝阳中支罚款二十五万元。两项行为共计罚款40万元。


  此外,相关责任人袁进博、王守志也遭到处罚。袁进博于2019年12月13日起任平安财险朝阳中支副总经理,分管车险工作,在当年的12月13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车险业务经营中,有23笔业务存在虚挂情况,涉及保费30,306元,扣除相关税费后获取资金5,406元,对车商业务管理不到位,应负管理责任。因上述违法行为,袁进博被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


  王守志时任平安财险朝阳中支总经理,负责全面工作,对车险业务管理不到位,作为有权签批人分别与5家虚挂中介业务机构签订代理合同,参与违法行为的决策,并在该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应负领导责任。此外,王守志对财务业务管理不到位,参与合议审核通过了7笔虚假列支业务及管理费的费用申请,并在领导批示栏内签字,应负领导责任。因上述违法行为,王守志被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五万元。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财经频道关注到,今年以来平安财险地方中支频频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地方银保监局处罚,这从侧面反应出平安财险在对地方中支机构的管理上存在较大问题,这已对平安财险的整体形象造成了无法估量的负面影响。若不及时加以整改,平安财险或将面临更加严重的后果。


  (责任编辑  张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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