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别地区变相举债,六部门发文明确政府融资边界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17-05-24





  地方政府举债的正路只有一条,就是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这一点明确了,才能厘清政府和企业责任边界。
 
  当前,个别地区违法违规举债担保时有发生,局部风险不容忽视。财政部、发改委、司法部、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等六部门近日发布通知,进一步明确举债融资政策边界,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要求各地切实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行为,建立跨部门联合监测和防控机制。我国政府债务风险情况如何?通知出台背景是什么?记者采访了有关部门和专家。
 
  变相举债扰乱市场秩序、积聚财政金融风险
 
  “新预算法实施以来,地方各级政府加快建立规范的举债融资机制,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取得明显成效。”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截至2016年末,我国政府债务27.33万亿元。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GDP初步核算数74.41万亿元计算,我国政府债务的负债率为36.7%,低于欧盟60%的警戒线,也低于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水平,风险总体可控。
 
  “但是,一些地区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仍时有发生,此次六部门联合发布通知,就是针对一些地方出现的违规举债‘新变种’,开出负面清单严堵后门,坚决制止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这位负责人表示。
 
  地方违法违规举债的新变种,主要集中在融资平台公司、不规范的PPP项目、政府投资基金等领域,通过“明股暗债”等方式,变相举债。这些行为违反了现行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扰乱了市场秩序,积聚了财政金融风险。
 
  依据预算法,地方政府举债一律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不得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地方政府举债的正路只有一条,就是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这一点明确了,才能厘清政府和企业责任边界。”中央财经大学乔宝云教授表示,城投债算不算政府债,很多人弄不清楚。实际上,无论是城投债,还是融资平台公司供贷款融资,都是企业的市场行为,跟地方政府举债没有关系。
 
  如何防范地方政府作为大股东,绕道融资平台变相举债?此次六部门开列的负面清单明确:地方政府不得违规将政府办公楼、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及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
 
  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很多来自于银行等金融机构。部分金融机构对企业提供融资时,仍要求地方政府提供担保承诺。对此,通知明确,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
 
  金融机构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提供融资时,也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所属部门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提供担保。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风险防范,落实企业举债准入条件,按商业化原则履行相关程序,审慎评估举债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可让利,但不能承诺无风险收益
 
  通知要求,严禁地方政府利用PPP以及各类政府投资基金,违法违规变相举债。
 
  地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本应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为了调动社会资本参与的积极性,政府可以少分享利益。但在一些地方,PPP和投资基金变成了“明股暗债”,亏了由政府资金“兜底”,社会资本方则“旱涝保收”,无论项目亏盈都有保本收益。这样一来,风险全部转到了政府一边,双方合作变成了社会资本“放贷”。
 
  对此,六部门也开出了负面清单: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避免地方政府违法违规通过承担项目全部风险的方式变相举债。同时,明确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加强跨部门联合惩戒,形成监管合力
 
  “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方政府债务常态化监督机制,定期核查违法违规融资担保问题。”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已分3批对部分市县政府、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公开通报,警示和引导地方政府依法行政,督促金融机构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
 
  针对地方政府融资担保行为的主要类型,相关部门将打破信息孤岛,建设大数据监测平台,统计监测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并对融资平台公司举借银行贷款,发行资管产品、公司债券等加强监管,定期通报监测结果。
 
  同时,加强跨部门联合惩戒,形成监管合力。对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的,对融资平台公司从事或参与违法违规融资活动的,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或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提供担保承诺的,对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违法违规为融资平台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信用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允许任何人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记者李丽辉)
 


  转自: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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