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将施行 保障百姓“身后事”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21-04-07





  4月2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解读。该《条例》既是一部殡葬活动的管理法规,也是一部殡葬事业的促进法规,还是一部保障“逝有所安”的民生法规。《条例》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火葬在我省已推行多年,被人民群众普遍接受。为巩固火葬成果,《条例》规定,除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居民依法实行遗体土葬外,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火葬,禁止遗体土葬。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死亡的逝者遗体应当就地就近在殡仪馆火化;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往异地的,应当经死亡地民政部门批准。禁止在公墓以外的区域建造坟墓。禁止建造或者恢复宗族墓地。公墓区域以外的已有坟墓不得进行重建、扩建、硬化处理。


  《条例》坚持规划先行,强化殡葬设施建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殡葬管理工作,将殡葬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殡葬事业发展规划。设区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编制殡葬设施建设规划,优先考虑公益性骨灰堂以及节地生态安葬建设项目,统筹安排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对经营性公墓建设进行总量控制。


  《条例》明确了出具死亡证明、接运遗体以及遗体火化的相关程序规定。针对各地反映的遗体骨灰长期存放、久拖不决的问题,《条例》对丧事承办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签署同意火化确认书或者无法联系丧事承办人,丧事承办人拒不领取骨灰以及无人认领骨灰等情形,规定了相应的处理程序。


  省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说,为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满足人民群众“逝有所安”的需求,《条例》要求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为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无丧葬补贴的居民提供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临时寄存以及节地生态安葬等基本公共服务。同时,为了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行为,《条例》规定,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殡葬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并将服务规程、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服务场所公示,不得以任何形式误导、捆绑或者强制提供服务,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



  转自: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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