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海沣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因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被处罚


时间:2021-02-25





  时任华海沣泰副总经理邹永华在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情况下,实际履行华海沣泰主要负责人职责,审批公司OA审批文件。华海沣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及邹永华被处罚。处罚原文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烟银保监罚决字〔2020〕41号)


  烟银保监罚决字〔2020〕41号


  当事人:华海沣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300号内9号501/502号


  法定代表人:姜锋


  当事人:邹永华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号37062019680406XXXX


  职务:时任华海沣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华海沣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沣泰)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华海沣泰存在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的违法行为。


  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期间,时任华海沣泰副总经理邹永华在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情况下,实际履行华海沣泰主要负责人职责,审批公司OA审批文件,并在我分局巡查期间出具的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负责人签字一栏签字。


  邹永华在明知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情况下,实际履行华海沣泰主要负责人职责,对2020年4月至巡查日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应负直接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内部任命文件、0A审批文件、事实确认书、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华海沣泰责令改正,处罚款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邹永华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年12月28日

纠错热线:0531-83122110

转自: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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