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因三大违法违规:罚款13万元!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21-02-25





日前,国任财险济宁中支因以虚构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委托未持有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三大违法违规行为被济宁银保监分局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3万元。处罚原文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济银保监罚决字〔2020〕84号)


济银保监罚决字〔2020〕84号


  当事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地址: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24号西半区


  主要负责人:陈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你单位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单位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以虚构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


  2020年7月24日,国任财险济宁中支承保了投保人为周某的交强险,保单显示该业务为代理渠道。同日国任财险济宁中支承保了投保人为张某的交强险和商业险,保单显示该业务为代理渠道。经核实,以上保单实际均系国任财险济宁中支销售人员田某做的直接业务。国任财险济宁中支2020年7月支付了代理人孙某虚构中介业务套取的手续费。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询问笔录、保单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二、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2020年6月28日,国任财险济宁中支承保了投保人为张某的车险,国任财险济宁中支销售人员田某通过微信向投保人转账。田某承认微信转账为返给投保人的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询问笔录、保单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三、委托未持有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


  2019年1月至2019年9月,国任财险济宁中支委托未持有执业证书的个人代理人吕某销售车险业务4笔,涉及保费3541.69元。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国任财险济宁中支委托未持有执业证书的个人代理人杨某销售车险业务60笔,涉及保费约5.09万元。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业务明细、代理合同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是国任财险济宁中支以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我分局对国任财险济宁中支罚款5万元。


  二是国任财险济宁中支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我分局对国任财险济宁中支罚款5万元。


  三是国任财险济宁中支委托未持有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我分局对国任财险济宁中支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综上,我分局对国任财险济宁中支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3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年12月31日


纠错热线:0531-83122110


转自: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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