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健康险半年内被监管禁止备案新产品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21-03-26





  中国银行保险报讯 3月25日,银保监会对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人保健康)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决定对其采取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禁止备案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等监管措施。


  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1年7月,人保健康向原保监会申请“试点开办可与健康险产品进行组合销售的分红型寿险产品”。2011年8月,原保监会印发《关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分红型保险产品试点的批复》(保监寿险〔2011〕1372号,下称“试点批复”),原则同意其“开展与健康保险产品组合销售的分红型两全保险产品试点工作”。


  人保健康试点销售的产品包括“康利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及与之组合销售的“附加康利人生护理保险”“福满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及与之组合销售的“附加福满人生护理保险”四款产品。


  但是经银保监会调查,根据人保健康“福满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投保规则,2018年7月1日起,在个单简易平台出单时,该产品不能与其他险种组合销售;在银保通渠道出单时,未明确要求与其他产品组合销售。


  2018年7月至2020年6月,人保健康单独销售“福满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保费收入合计4.58亿元。根据公司提供的“康利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投保规则,“康利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可以单独投保,也可与“附加康利人生护理保险”同时投保,2018年至2020年6月,公司销售“康利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保费收入合计82.0亿元,其中:客户同时购买分红险及健康险的保费收入合计20.8亿元,客户单独购买分红险保费收入合计61.2亿元。


  银保监会称,上述问题违反了“试点批复”要求,依法向人保健康告知了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人保健康则认为,对于“康利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公司严格按照批复要求进行“组合销售”,但没有要求客户必须选择主附险组合购买,原因是:一方面根据相关法规规定,保险合同应当自愿订立,消费者有自主选择保险产品的权利;另一方面根据相关规定,主险是可以单独投保的保险产品,客户单独购买“康利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的保费收入不应认定为违规。此外,公司面临两难选择,如果不进行组合销售就违反了批复文件要求,但如果公司进行组合销售要求客户同时购买主附险,就因捆绑销售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人保健康还表示,停止备案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六个月将对公司互联网业务形成较大冲击。基于以上理由,请求从轻或减轻对公司采取的监管措施。


  银保监会对此指出,人保健康的申辩意见没有依法从轻或减轻情形,银保监会认定公司有关违法事实,并依法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有相关证据证明,事实认定清楚,法律依据充分。人保健康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银保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合法合理。因此,对人保健康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银保监会决定对其采取以下监管措施:责令公司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禁止备案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同时,责令公司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开展相关渠道业务清理整顿工作,强化销售行为和销售渠道管控,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自查整改,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报送自查整改报告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


  据近日中国人保披露的财报显示,2020年人保健康实现保险保费收入322.57亿元,同比大幅增长43.9%,其中互联网保费规模突破100亿元,同比增长77.1%;实现净利润0.36亿元,同比上升9.1%。人保健康在人身保险市场占有率分别为1%。【记者 仇兆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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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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