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通报5起网络违法典型案例


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20-11-06





11月5日,淄博市“服务电商发展 规范网络促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5件网络违法案件典型案例。

1、淄博某陶瓷有限公司网店谎称取得专利权案

淄博某陶瓷有限公司网店谎称取得专利权案: 2019年7月4日,博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转来消费举报单,反映当事人淄博某陶瓷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平台的网店页面宣传产品是专利产品,但未标明专利种类和专利号。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在其阿里巴巴店铺相关“陶瓷刀”的商品网页中的商品属性里,将是否有专利标示为“有”,未标示专利种类和专利号。截至案发,当事人并未取得相关专利证书或专利权,以上信息与事实不符,是当事人杜撰的虚假信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博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元。

2、山东某网络科技公司帮助其他经营者虚构交易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2019年8月13日,张店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上级交办举报件,称:山东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帮举报人代运营拼多多店铺,骗举报人打钱给该公司赚取刷单费。经查,在当事人的企业QQ与客户的聊天记录中,有大量关于帮助店铺刷单的内容,当事人构成帮助其他经营者虚构交易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张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2万元的决定。

3、博山某陶瓷经营部网店销售陶瓷刀虚假宣传案

2019年9月9日,博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博山某陶瓷经营部在阿里巴巴平台的网店页面涉嫌虚假宣传。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在网店上销售陶瓷刀,该网页上有“也是企事业单位节庆典礼之最佳赠品”、“耐磨性是金属刀的60倍”的文字描述。上述引证内容当事人不能提供引证材料,是当事人杜撰的虚假信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在广告中引证内容不真实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博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做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

4、淄博某食品经营者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2019年12月12日,张店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称淄博某食品经营者存在食品经营许可证造假。经查,当事人在持有《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的情况下,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上传到美团外卖平台,从事互联网外卖活动。构成食品经营者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张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4500元的决定。

5、淄博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0年03月29日,张店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称当事人在其天猫店铺内销售的某“灰指甲专用抑菌液”,按照药品进行宣传。经查,当事人为了增加搜索关键词,提高涉案产品的被搜索量,在宣传时采用了“灰指甲专用药”用语,实质目的是为了增加产品销量,构成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张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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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自:淄博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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