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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破产重整作用 助力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22-01-06





  随着退市新规落地满一年,A股市场在加快有进有出、优胜劣汰步伐的同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也有所增加,风险化解与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伴行。

  在这一时间点上,1月4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破产重整等事项(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指引》)并公开征求意见,无疑有着重要意义且正当其时。

  一方面,我国已进入“十四五”规划第二年,推动上市公司在新的起点上实现更高质量发展已成为共识。这需要充分发挥市场“无形之手”作用,完善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机制,支持优质资产进入上市公司,为上市公司提质增效注入“新鲜血液”。

  对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明确要求畅通主动退市、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上市公司多元化退出渠道,对规范上市公司在破产重整不同阶段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重整秩序、实现重整效果提出了更高要求。

  另一方面,虽然我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构成了企业破产重整等规则框架,但缺乏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特别规范。

  同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涉及主体众多,利益诉求复杂,流程长,环节多。破产重整中往往依据债权人优先原则,通过权益调整,使得原股东权益需要对外让渡,涉及到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上市公司股票在重整期间连续交易,也需要进一步公开透明,维护中小股东知情权。

  也就是说,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对破产重整提出的更高要求,和目前我国破产重整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度之间,还存在一定的落差。而《指引》的出台,则将补齐破产重整规则短板,配合打好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组合拳”。

  譬如,此次《指引》对重整计划的执行、相关方股份锁定承诺、经营计划和业绩承诺都作出了规范。其中,要求重整投资人取得上市公司股份后成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应当承诺在取得股份之日起锁定36个月,其他重整投资人锁定12个月。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的,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锁定36个月。通过这样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将确保上市公司经营稳定,防止部分参与者以炒壳套现为目的参与破产重整。

  相信随着未来《指引》的最终落定,破产重整帮助企业化解风险、“涅槃重生”的作用将得到更加充分的发挥,从而进一步打造中国资本市场良好生态,形成支持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合力。



  转自: 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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