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划转社保全面推开 央企今年底前基本完成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19-09-25





  9月20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证监会五部委发布《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中央和地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于2019年全面推开。


  《通知》要求,中央层面,具备条件的企业于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确有难度的企业可于2020年底前完成;地方层面,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划转工作。


  由试点转为全面推开 2020年基本完成


  国资划转社保工作于2017年正式开始。2017年11月,国务院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决定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划转对象为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划转比例统一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


  2018年,首先在中国联通等3家中央管理企业,中国再保险等2家中央金融机构,以及浙江省和云南省开展试点。在试点基本完成的基础上,中央层面又对15家中央管理企业和4家中央金融机构实施了划转,即中央层面,完成两批24家企业的划转工作。地方层面,除试点省份外,其他省份也相继开展了划转前期准备工作。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考虑到划转试点工作基本完成,积累了经验,全面推开划转工作的条件已经具备,为进一步加快划转进程,增强社保可持续发展能力,今年7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今年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


  《通知》提出的时间要求方面,中央和地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于2019年全面推开。其中:中央层面,具备条件的企业于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确有难度的企业可于2020年底前完成,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待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完成后予以划转;地方层面,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划转工作。


  在股权划出划入双方的义务方面,国有股东应做好相关企业股权划出工作,督促企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承接主体应扎实做好企业股权接收工作,保证接收股权的集中持有和单独核算,接受考核监督。划转的地方企业国有股权,统一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一家国有独资公司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或委托一家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专户管理。


  在划转责任主体要求方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划转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办法,确保按要求完成划转任务。同时,要加强对承接主体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划转的国有资本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社保基金会享受收益权 履行3年以上禁售期义务


  在规范划转操作的要求方面,《通知》将《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关事项的操作办法》(以下称《操作办法》)作为附件,要求全国划转工作严格遵照《操作办法》执行。


  其中,对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划转,《操作办法》明确可直接划转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持股平台自身的国有股权,也可划转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持股平台所属一级子公司国有股权。


  在多元持股企业划转方面,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须分别划转各国有股东所持国有股权的10%,并由第一大股东牵头实施。


  关于划转国有资本的管理,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享有所划入国有股权的收益权、处置权和知情权,划转对象不改变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后,承接主体获取收益的方式是“分红为主,运作为辅”。也就是说,国有资本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今后由各承接主体的同级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和国有资本收益状况,适时实施收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同时,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经批准也可以通过国有资本运作获取收益,国有资本运作主要是国有资本的结构调整和有序进退,目标是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获取更多收益,不是简单的变现国有资本。


  在资本运作时,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要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并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其他限售义务。在禁售期内,如划转涉及的相关企业上市,还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禁售期义务。


  该负责人还提出,现阶段,考虑到划转后国有股权将开始产生收益,为了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操作办法》明确,在划转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出台前,划转国有资本产生的现金收益可由承接主体进行投资,投资范围限定为银行存款、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和对划转对象的增资,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地方承接主体。


  划转不改变国资管理体制 社保基金不干预企业日常管理


  今年以来,国有企业收入和利润都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为股权划转社保奠定了较好的基础。根据财政部数据,1-7月,全国国有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继续保持增长态势,国有企业营业总收入34.47万亿元,同比增长7.7%;国有企业税后净利润1.60万亿元,同比增长8.5%。


  国资委研究中心研究员周丽莎对记者表示,此次《通知》明确了时间表,明确了承接主体以及相关操作事项,有利于划转工作规范有序展开。另外,《通知》还明确,国有股权划转和接收过程中,免征印花税、过户费等税费,这对划转工作也是一种利好。《通知》也明确了10%国有股权的划转只是财务投资者,依照规定享有企业收益权等权利,这意味着划转后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并未发生改变。


  在今年7月19日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财政部资产管理司司长陆庆平表示,划转企业国有股权,对于企业而言,是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的改变,属于国有股权的多元化持有。划转不改变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作为长期财务投资者,主要通过股权分红获取收益,不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因此也不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


  路庆平还表示,财政部及有关部门下一步的重点工作包括:国资委和财政部分别做好中央管理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股权划出工作,督促企业及时办理产权变动和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社保基金会扎实做好中央企业股权接收工作,并保证接收股权的集中持有和单独核算,接受考核监督。


  转自: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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