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硬核”打造最优营商环境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刘慧晶,市发展改革委党组书记、主任王大山就《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制定答记者问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21-11-19





《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于2021年7月27日经德州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21年9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为什么要制定该《条例》,《条例》是如何起草的、包括哪些内容?下一步我们将有哪些具体措施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就这些问题,11月1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刘慧晶和市发展改革委党组书记、主任王大山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近年来,我市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为什么还要制定该《条例》?
  

刘慧晶: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法律法规形式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制度保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重要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细化落实上位法,同时将我市各项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人民群众满意、市场主体支持的改革举措固化提升,经市委批准,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入2021年立法计划并确定为重点立法项目。

  

记者:《条例》的制定过程是怎样的?
  

刘慧晶:《条例》涉及部门多、内容全面、社会影响面广、立法难度大,为保证法规质量,增强制度设计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在制定过程中,按照“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社会参与”立法工作机制,严格落实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具体来说整个立法过程体现三个方面特点。
  

一是前所未有的高度重视。市委非常重视该《条例》的制定工作,将其列入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2021年工作要点和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2021年工作要点,并提出明确要求。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落实市委部署,将该《条例》作为今年的重点立法项目,向市委专题汇报了《条例》的主要立法原则、方向和程序,并经批准首次建立由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共同担任组长的“双组长”立法协调机制,成立了有27个部门参加的立法专班,市发改委为牵头起草部门。
  

二是最大广度开门立法。法规制定过程中,起草专班多次深入到基层进行实地调研,摸清全市营商环境工作现状、存在问题,深入分析我市营商环境与省营商环境评价指标的差距,对获得的第一手资料进行认真梳理,确定立法方向、法规框架结构和重点解决问题。《条例(草案)》初稿形成后,通过组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开展实地调研等方式,广泛征求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不同规模市场主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立法论证专家以及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建议,以找准立法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深入分析原因,研究解决方案。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积极参与,为高质量立法贡献了聪明才智。
  

三是全力以赴保障改革。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使立法工作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保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因此法规制定过程中,坚持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程中,各级各部门相继推出的一系列改革举措,用法规制度方式固化下来,确保在法治框架内有序推进改革,使各项改革政策更具稳定性和可预期。
  

经过反复修改完善,形成《条例(草案)》。5月20日,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5月22日,以市政府议案形式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5月27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7月27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批。
  

记者:《条例》起草过程中把握什么立法原则?
  

王大山:为让《条例》成为一部具有德州特色、管用好用的地方性法规,在立法过程中,主要把握了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突出立法的宣示性。《条例》从总则到具体篇章,始终贯彻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坚决落实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要求,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践行“有事必应、无事不扰”的服务理念,充分彰显了我市打造“亲商、重商、安商、尊商”良好营商环境的坚定决心,释放出让广大企业家在德州投资放心、创业安心、发展顺心、生活舒心的强烈信号。
  

二是突出立法的引领性。为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作用,法规对标对表国家最新要求和国内最佳实践,主动谋划、前瞻规范。同时,对于一些目前尚属于探索的领域,法规仅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为进一步深化改革预留了空间。
  

三是突出立法的保障性。《条例》重点明确和规范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确立投诉举报制度,用这些“硬约束”换来企业发展所需的优质“软环境”。
  

记者:我市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实践在《条例》中有体现吗?
  

王大山:《条例》的主要特点之一,就是固化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践中的先进创新做法。我市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市委、市政府将其作为“一号改革工程”来抓,通过连续两年不懈努力,涌现出许多亮点创新做法。例如,加强了业务协同办理,优化了政务服务流程,推动了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实现了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条例》将这些行之有效的政策、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使其进一步系统化、规范化,可更加有效地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记者:《条例》主要内容是什么?
 

刘慧晶:条例共六章四十九条,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环境、第三章政务服务、第四章法治环境、第五章监督保障、第六章附则。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构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一是健全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条例》在社会普遍关注的市场准入、公共资源交易、知识产权保护、中介服务等方面,明确提出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权利的具体制度和措施。同时,为保障权利落实,还明确要求加大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着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如《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要建立公布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清单,推行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使各类市场主体都能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并平等、便捷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二是提供保障服务。制定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问题,通过制定完善扶持、激励、监管制度和措施,进一步提高对市场主体在创新创业、人才保障、金融支持、公共事业服务等方面的保障水平。如《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信等公用企业,应当依法公开服务标准、流程、办理时限、资费标准等信息,简化报装流程和材料,在确定时限内及时办理,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服务条件、收取不合理费用,同时,发改、城管、住建等部门应当对其加强运营和服务的监管。
  

三是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为推动构建“亲而有度”“清而有为”的亲清政商关系,《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倾听和回应市场主体意见和诉求,依法帮助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企业家队伍培育,树立优秀企业家典型,形成尊重企业家风尚、发挥企业家作用的社会氛围。
  

(二)打造高效便利政务环境
  

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为此,《条例》突出政务服务的基础性作用,创新政务服务方式,着力打造“在德州,办德好”的服务品牌。
  

一是构建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体系。《条例》明确建立市、县、乡、村四级政务服务体系,推动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完善综合性政务服务大厅集中服务模式,依法将政务服务事项纳入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进政务服务向移动端延伸,实现线下和线上政务服务融合,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度、快捷度和满意度。
  

二是体现便民为民利民原则。《条例》以企业和个人需求为导向,围绕办理需求大、关联度强、办理效率高的事项,加大极简办、集成办和跨省、市通办力度;推进惠企惠民政策集成服务,利用惠企惠民政策平台,实现惠企惠民政策“全量集成、快捷查询、精准推送、不来即享”;围绕市场主体设立、备案、变更、注销等环节,进一步压缩时限、减少环节、优化程序,为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的快捷高效服务。
  

三是以监督促提升。《条例》第三十一条确立推行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覆盖全部政务服务事项、评价对象、服务渠道,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当建立差评调查核实、督促整改和反馈机制,通过这项制度的落地执行,不断提升政务服务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建设公平公正法治环境
  

《条例》把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各个环节,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
  

科学立法是前提。《条例》明确规定应当根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需要,及时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完善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机制,使企业投资兴业的主要参考和决策依据更具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严格执法是关键。执法是行政机关的基本职能,也是与市场主体联系最直接、最密切的职能。《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既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实行对市场主体监管全覆盖,又要依法制定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轻微违法不罚、一般违法轻罚清单,给各类市场主体发展创造公平、充足的市场空间。
  

公正司法是保障。司法是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条例》规定,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审慎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有效保护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让各类产权的所有者更加安心放心,市场的创业创新创造动力更加强劲。
  

全民守法是基础。《条例》一方面通过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营造全民守法的法治氛围;另一方面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有机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引导市场主体养成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行为习惯。
  

(四)健全监督保障机制
  

为保障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制度和措施的顺利实施,《条例》单设“监督保障”一章,从监督主体、监督机制、保障措施等方面,确立了包括社会信用体系、企业投诉处理、互联网+监管、包容审慎监管、突发事件纾困等在内的监督保障制度。
  

记者:围绕《条例》贯彻实施,我市将采取哪些措施?
  

王大山:首先要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的重要立法成果。对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要精心组织宣传学习《条例》。广泛开展宣传。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政府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广泛宣传解读《条例》,提高社会各界知晓度,提升对《条例》的关注度和认知度,营造关心关注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开展集中学习。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集中组织学习《条例》制定的目的、权利义务、主要内容和条文亮点,尤其是《条例》中明文规定的政府约束行为和市场主体义务,明确职责与法律边界。组织专题培训。通过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开展《条例》解读、专题讲座、专场研讨等活动,提高相关业务人员的履职能力,促进《条例》各项规定与相关工作实践有机结合,把《条例》内容上升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行为准则。
  

三是认真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持续规范市场环境。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获得平等待遇,保障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升企业发展动力,释放企业发展活力。不断优化政务服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既要营造便民利企的政务环境,又要营造普惠市场主体的政策环境。及时清理与《条例》不相符的制度文件。对涉及营商环境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开展全面自查。凡文件内容违反《条例》的,应当予以废止。个别条款与《条例》不一致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严格做到应修尽修、应废尽废,及时公布清理结果。
  

四是推动出台《条例》的配套措施。按照《条例》有关规定,结合部门职能和当地实际,以最大限度巩固和提高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成效为原则,抓紧出台全面贯彻《条例》的配套措施。加强《条例》与相关法规政策在执行中的协调衔接,确保各项条款得到有效执行,保证各项条款落实落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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