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保险公司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提高保险公司风险抵御能力,拓宽保险公司核心资本补充渠道,优化保险公司资本结构。
在此之前,央行与原保监会在2015年1月联合印发了2015年第3号公告,允许保险公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资本补充债券补充附属一级资本。在3号公告框架下,央行、银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规范。
所谓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又称永续债,是指保险公司发行的没有固定期限、含有减记或转股条款、在持续经营状态下和破产清算状态下均可以吸收损失、满足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资本补充债券。
《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公司应当按照3号公告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提出发行申请,做好信息的披露,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报告发行、赎回等重大情况。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不得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
就资本补充情况来看,保险公司可通过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补充核心二级资本,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余额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30%。
根据《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发行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应当含有减记或转股条款,当触发事件发生时,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应当实施减记或转股。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保险公司减记和转股的触发事件包括持续经营触发事件和无法生存触发事件。持续经营触发事件是指保险公司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30%。无法生存触发事件指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一是中国银保监会认为若不进行减记或转股,保险公司将无法生存;二是相关部门认定若不进行公共部门注资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保险公司将无法生存。
会计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应当设定无法生存触发事件;会计分类为金融负债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应当同时设定持续经营触发事件和无法生存触发事件。
《征求意见稿》提出,保险公司发行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赎回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不能赎回;支付利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当期利息支付义务应当取消。保险公司无法如约支付利息时,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投资人无权向法院申请对保险公司实施破产。
此外,央行对保险公司发行包括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在内的资本补充债券实行余额管理。在核定余额有效期内任一时点,发行人存续资本补充债券余额不得超过核定额度。(记者:胡志挺)
转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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